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晟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1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晟峰限制住居地准予變更為「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晟峰(下稱被告)前經原審
裁定限制住居地於「屏東縣○○鄉○○巷00號」,因上開處所係
承租址,被告因無力續租已未住該址,被告現居住於「屏東
縣○○鎮○○里○○路00○0號」,該處為親人所有,故聲請變更限
制住居於該處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裁定限制住居於「屏東
縣○○鄉○○巷00號」,茲被告具狀陳明上開處所係承租址,現
無力續租,已遷至「屏東縣○○鎮○○里○○路00○0號」居住,本
院認被告現戶籍設於「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被告聲請將限制住居
變更至「屏東縣○○鎮○○里○○路00○0號」,對於限制住居以防
止被告逃亡之目的應無妨害,亦不影響被告日後訴訟文書之
送達,是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KSHM-114-聲-280-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