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KSDM-113-金訴-13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