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軍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余群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軍偵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余群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CTDM-113-審軍原訴-1-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