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徐志明
被 告 許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8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萬4,5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勝文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
經驗,可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者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
,且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
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另可預見詐騙集團向不特
定民眾詐騙金錢後,為躲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所在,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
帳方式轉出詐欺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此迂迴層轉之
方式,切斷詐得款項來源與詐欺犯行之關聯,隱匿犯罪所得
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仍於民國
112年4月6日9時1分前之某時許,在高雄市○○區○○捷運站,
將其所申設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
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
料後,推由部分成員,分別於112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邱沁宜」、「陳倩齡(威旺)」、「劉雅欣(泰聯)」、
聯繫原告,向其佯稱:下載投資網站「威旺」、「泰聯」,
並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2
年4月6日9時33分許、112年4月7日9時5分許,依指示匯款新
臺幣(下同)20萬元、100萬元(共120萬元)至被告高雄銀
行帳戶,其中除高雄銀行鳳山分行攔截下68萬5,432元外,
其餘51萬4,568元旋遭轉匯一空。被告前揭不法行為,造成
原告受有51萬4,568元之財產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前開51萬4,568元損
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4,56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
實,核與被告於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2號刑事案件審理
時之陳述相符,並有原告於112年5月20日警詢證詞(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61號卷,下稱併4偵二卷第9
至19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影本(併4偵二卷第5
5至5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4偵二
卷第21至2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4偵二卷第27至28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併4偵二卷第3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4偵二卷第35頁)、原告玉山銀
行存摺明細(簡上附民卷第5頁)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相關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可屬信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
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51萬4,568元,應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
萬4,5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7月11日(
見簡上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未逾15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
確定而有執行力,原告聲請假執行並無必要,爰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
八、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先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KSDV-113-簡上附民移簡-284-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