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2項所載「柒萬捌仟貳佰零
肆元」應予更正為「柒仟捌佰貳拾元」;事實及理由欄四、(一
)所載「78,204元」應予更正為「7,82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2項所載「柒萬捌
仟貳佰零肆元」及事實及理由欄四、(一)所載「78,204元
」與事實及理由欄四、(一)所載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新臺
幣(下同)391,020元之2%等節不符,顯為「7,820元」之誤
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NDM-113-金訴-838-2025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