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啓銘
黃肇堂
黃芳玉
黃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
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乃於民國113
年11月5日起訴,爰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徵收
額數計算。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
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
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
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
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
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
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
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
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黃啓銘之應繼分
比例計算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81,859元,高於原
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總額225,57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總額225,57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2,4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一: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黃啓銘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2,122元 152.61 1/1 1/4 1,225,534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號建物 依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籍完稅證明書所載為 225,300元 56,325元 合 計 1,281,859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時)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28,489元 28,489元 1 利息 28,489元 105/4/1 113/11/4 8+218/365 14.99% 36,715元 小計 65,204元 本金81,244元 81,244元 3 利息 81,244元 105/3/10 113/11/4 8+240/365 6% 42,202元 5 違約金 81,244元 105/3/10 113/11/4 8+240/365 1.2% 8,440元 小計 50,642元 合計 225,579元
MLDV-113-補-2218-20250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