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9人,並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51×10=4,590元】);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9月起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說明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
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
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
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
雇主出具證明)。
⒉聲請人自111年9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⒊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⒋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之收入
不敷負擔必要支出,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則請聲請人說明係如何支應開
銷?
⒌聲請人於所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表之「來源」欄編號11記載,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盈泇倉儲
有限公司(行政,每月收入3萬3,000元),然聲請人又於同
表內「數額(新台幣)」欄記載,聲請人目前任職之盈泇倉
儲有限公司收入數額為3萬元,請聲請人詳實說明記載不一
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必要支出數額:
⒈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⒉扶養費部分:聲請人必要支出之「父親家用」(含補貼弟弟
、妹妹開銷及生活費)部分,性質上應屬扶養費,請聲請人
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提出
受扶養人(含聲請人父親、弟弟、妹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2年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又就扶養費部
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另聲請人陳報受其扶養者係「同
父異母」之弟妹,請聲請人一併提出弟弟、妹妹之母親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聲請人於所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聲請前兩年內必
要支出表記載「總計:新台幣 每月$40100元」等字樣,惟
聲請人於該表內記載每月支出伙食費9,000元、生活零用1萬
元、日用品採購8,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第四台250
元、WIFI網路費250元、手機月租費1,600元、加油 費1,500
元、醫療費500元、父親家用5,000元等語,總計應為3萬7,1
00元,請聲請人詳實說明記載不一之原因,倘有漏未提出之
必要支出,請一併提出並檢附相關證據。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債務人主張現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應說明現居地房屋為何
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倘為租賃關係,則應
提出「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
該址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最近一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㈡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包含「加油費」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日常
生活或工作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係何人所有?並請提出
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及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
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㈢聲請人稱前陣子身體狀況不佳,有支出醫療費用必要,請聲
請人提出相關醫療診斷證明,並說明是否有持續回診之必要
?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
㈤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PCDV-114-消債更-85-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