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宋侑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74,602元【本金262,45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15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74,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71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 1 利息 262,450元 113年9月4日 114年2月19日 10 12,152元 小計 12,152元
FSEV-114-鳳補-201-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