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1號
上 訴 人 李育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2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31號)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
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TCDV-113-訴-1731-202503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