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3-訴-1731-202503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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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育仲和陳葳因為損害賠償的事情在打官司,李育仲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李育仲還沒繳納上訴所需的裁判費 12,000 元,所以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繳清,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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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1號 上 訴 人 李育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2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31號)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 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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