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雅芬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聲請人與該未成
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
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
,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
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請勿以時間過久
,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
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提出111年9月16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
、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
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
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
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
五、聲請人前是否有與債權人成立任何債務協商及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56號裁定認可協商方案?是
否有毀諾?另為確認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毀
諾,請提出該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文件,並以書狀具體敘明
為何毀諾?
TYDV-113-消債更-533-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