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遠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遠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許遠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
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
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佐。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
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
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
之均為竊盜及施用毒品犯行,犯罪之同質性甚高,且具有反
覆實施之特徵、犯罪時間、犯罪情節非微、侵害法益、對社
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
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
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
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再予以折抵扣除;又附
表編號5所示判決之附表編號2部分,不在本件定刑範圍,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3月、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5日、同年5月17日、同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14號 112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14號 112年10月18日 高雄地檢113年執更字第78號/ 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30號 112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30號 113年3月2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9號(已執畢)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9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9號 113年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9號 113年3月28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34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7月(不得易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22日、同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9號 11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9號 113年5月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64號、113年度執字第4255號(已執畢)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23日、同年9月30日回溯72小時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63號(該判決附表編號2不在本件定刑範圍) 113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63號 113年7月1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53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 113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 113年8月2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01號
KSDM-113-聲-2204-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