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白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國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本票(票據號碼:CH354941、CH354946、WG00
00000)3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10
,000元及20,000元,附表記載金額亦同,共計應為50,000元
,惟聲請狀聲請事項金額記載為3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
件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其金額為何,係針對何紙本票為
清償,又系爭本票3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聲請事項金
額為誤載,亦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票-893-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