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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藍勇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 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20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7 50元,聲請人已繳500元,請再補繳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6
TCDV-114-司票-2655-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美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此筆信用卡債權(新臺幣10,781元)自104年9月1 日起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8168-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張洛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三紋魚文創科技有限公司為呈報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聲請費1,500元,已繳納1,0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司-120-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施青蓮 陳秋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 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施青蓮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人被害金 額記載為0000000元,與114年3月25日陳報狀附表金額合 計0000000元不符)。 ㈡陳報債權人施青蓮、陳秋萍二人各自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7164-20250326-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8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球好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8128-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 債 權 人 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先 代 理 人 賈世民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家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代理人為賈世民律師之委任狀。(查原聲請狀漏未附上 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8134-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4號 債 權 人 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素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債權人究為任「鳳」儀或任「鳯」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8124-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 債 權 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 兼代理人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榮峰、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張榮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㈡敘明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系爭3紙本票 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票2378號裁定並已確定)。 ㈢補正債務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陳報債務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址為何? 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請求部分 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8115-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定詮即鄧文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為鄧定「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8144-20250326-1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23號 抗 告 人 祭祀公業賴五常 法定代理人 賴 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賴文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聲請撤銷訴訟繫屬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施行前 ,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 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9項但書、第11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 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依已起訴之證明辦理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他造當事 人得提出異議。對於前項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06年5月26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第8項亦 分別規定。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確認伊之全體派下員就祭祀 公業賴文、祭祀公業賴三合(下合稱系爭二公業)祀產土地 之公同共有權關係存在,並聲請就原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土 地發給起訴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於102年1月29日予以核發,抗告人並持向登記機關為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嗣相對人於113年5月2日以抗告人於第二審 程序變更聲明為確認其全體派下員就系爭二公業之派下權存 在,變更後之聲明已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要件不符 為由,依106年5月26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 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系爭證明書。原法院認抗告人之變更聲 明已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相對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 系爭證明書,為有理由,爰裁定撤銷系爭證明書。依上說明 ,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就相對人提出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本件既屬不得聲 明不服之事件,不因原裁定正本教示欄誤載得抗告而受影響 ,附予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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