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楊承勲
被 告 翁緯謙
翁澤康
翁玫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
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
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
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
照)。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翁珮如之債權人,代位翁珮如訴請
應將翁珮如與被告3人所繼承公同共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遺產應予分割,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翁珮如
與被告3人所繼承之全部遺產價額,按翁珮如所占應繼分比
例定之。㈠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9筆土地之價額部分:⑴新北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價額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
同)22,300/平方公尺×面積43.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162
2=31,931.35元。⑵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價額為公
告土地現值22,300/平方公尺×面積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
1622=14,105.92元。⑶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價額
為公告土地現值22,300/平方公尺×面積66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54/1622=48,999.51元。⑷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價額為公告土地現值22,300/平方公尺×面積357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54/1622=265,042.79元。⑸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價額為公告土地現值45,100/平方公尺×面積140.42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54/1622=210,837.77元。⑹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價額為公告土地現值45,100/平方公尺×面積
139.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260,815.6元。⑺新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價額為公告土地現值45,100/平方公
尺×面積3.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1622=5,029.96元。⑻新
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價額為公告土地現值22,300/
平方公尺×面積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1622=32,666.34元
。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價額為公告土地現值45,
100/平方公尺×面積7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1622=111,9
35.31元。㈡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5樓建物價額,由本院依職權調取樂屋網最新建物實
價登錄資料顯示,近2年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之房價成交
均價為每坪28.5萬元,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建物
面積為108.63平方公尺(包括陽臺面積),換算為32.86坪
,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建物價額為28.5
萬×32.86坪=9,365,100元。㈢就起訴狀附表二財產價值應為2
8,831元(1,705元+54元+8元+22,820元+8元+3,856元+38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4萬3,824元【計算式:
(31,931.35元+14,105.92元+48,999.51元+265,042.79元+2
10,837.77元+1,260,815.6元+5,029.96元+32,666.34元+111
,935.31元+9,365,100元+28,831元)÷4=2,843,824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3-補-1257-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