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清華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
民國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簡字第133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81號、112年
度偵字第426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古清華經合法傳喚,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此有被告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
表、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可參(簡上卷第135、147-1
51頁),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僅被告上訴,而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而不及於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論罪部分等情,有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可稽(簡上卷第110頁)。是依上開說明,本案審理
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並以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及罪名為科刑之依據,先予敘明。
三、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
罪名:
㈠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
⒈古清華於民國111年8月15日1時許,見廖淑惠停放於高雄市○○
區○○○路○○○路○○○○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未上鎖且無
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
開啟車門,竊取廖淑惠置於車內之手提包1個【內含現金新
臺幣(下同)3千元、身分證、金融卡、機車駕照、渣打銀
行信用卡、星展銀行信用卡各1張】,得手後離開現場。
⒉古清華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⑴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持其竊得之上開渣打銀行信用卡
,分別至如附表編號1、3所示加油站、商店,佯為有權使用
該信用卡之人,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刷卡消費,
致各該店員均陷於錯誤,誤信其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
而均交付等值商品給古清華。
⑵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其竊得之上開星
展銀行信用卡,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商店,佯為廖淑惠本人
,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之持卡人
簽名欄上偽造「廖淑惠」之署名1枚,以表明其為廖淑惠本
人,及承認簽帳單所載消費內容,而偽造上開簽帳單後,交
付予店員收受而行使,致店員陷於錯誤,誤認係廖淑惠本人
刷卡消費,而交付等值商品給古清華,足生損害於廖淑惠、
上開商店及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⑶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別接續犯意,持其竊得
之上開渣打銀行、星展銀行信用卡,分別至如附表編號4、5
所示商店,佯為廖淑惠本人,分別接續於如附表編號4、5所
示時間刷卡消費,並分別接續於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
造「廖淑惠」之署名,以表明其為廖淑惠本人,及承認簽帳
單所載消費內容,而偽造上開簽帳單後,交付予各該店員收
受而行使,致店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係廖淑惠本人刷卡消費
,而均交付等值商品給古清華,足生損害於廖淑惠、上開商
店及發卡銀行渣打銀行、星展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
確性。
㈡原審認定被告所犯之罪名:
核被告如犯罪事實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如犯罪事實⒉⑴即附表編號1、3所為,均犯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⒉⑵、⑶即附表編號2、4、5所為
,均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被告之上訴意旨略以:希望能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能夠從輕
量刑等語。
五、本院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
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
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
公平、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43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
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
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
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㈡本案原審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有詐欺、竊盜等財產犯罪前
科,仍貪圖不法利益,竊取告訴人廖淑惠之現金3千元、渣
打銀行、星展銀行信用卡等物,致告訴人廖淑惠受有財產損
失,更盜刷竊得之上開信用卡以詐取財物,破壞金融交易秩
序;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廖淑惠或上開發卡銀
行達成和解,亦未賠償上開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所竊得
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廖淑惠,及其自陳因經濟困難而為本
案犯行之犯罪動機,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以臨時工維生,
月收入2萬5千元至3萬元,未婚,無子女,獨自扶養年逾8旬
之母親,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後以為量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已詳予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並未有明顯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罪責
輕重失衡之情形,原則上即應予尊重。
㈢至被告雖稱其有賠償被害人之意願,惟告訴人均無調解意願
,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可佐(簡上卷第69、87、89頁),被
告亦無具體填補被害人損失之行為,難認有何動搖原判決量
刑之理由,是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號 時間 盜刷之信用卡 特約商店 刷卡金額 偽造之私文書及署名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8月15日2時51分許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信用卡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祥加油站」 116元 無 古清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佰壹拾陸元之等值商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1年8月15日3時44分許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信用卡 高雄市○○區○○街000號「家樂福鼎金店」 3,029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古清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信用卡簽帳單1張上偽造之「廖淑惠」簽名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參仟零貳拾玖元之等值商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1年8月15日9時13分許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信用卡 同上 5,000元 無 古清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伍仟元之等值商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至10) ①111年8月15日9時40分許 同上 高雄市○○區○○○路00號「家樂福高雄新楠店」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古清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信用卡簽帳單7張上偽造之「廖淑惠」簽名各壹枚,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萬元、壹萬元、貳仟元、壹萬元、壹萬元、壹萬元、貳仟元之等值商品,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②111年8月15日9時41分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③111年8月15日9時46分許 2,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④111年8月15日9時48分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⑤111年8月15日9時49分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⑥111年8月15日9時49分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⑦111年8月15日9時50分許 2,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至20) ①111年8月15日9時52分許 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信用卡 同上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古清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信用卡簽帳單9張上偽造之「廖淑惠」簽名各壹枚,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萬元、壹萬元、壹萬元、壹萬元、壹萬元、壹萬元、壹萬元、壹仟元、伍仟元、伍仟元之等值商品,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②111年8月15日9時53分7秒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③111年8月15日9時53分48秒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④111年8月15日9時54分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⑤111年8月15日9時55分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⑥111年8月15日9時56分1秒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⑦111年8月15日9時56分40秒許 10,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⑧111年8月15日9時57分14秒許 1,000元 無 ⑨111年8月15日9時57分43秒許 5,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⑩111年8月15日9時59分許 5,000元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廖淑惠」署名1枚
CTDM-113-簡上-84-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