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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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補
鳳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8號 原 告 盧宗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4-鳳補-78-20250319-2

鳳補
鳳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谷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 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4-鳳補-79-20250319-1

鳳補
鳳山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541元【計算式:本金91,022元+已結算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共5,928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591元(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100,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4-鳳補-88-20250319-1

鳳補
鳳山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國鎮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99元【計算式:本 金30,33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38,062元(自民國88年11月23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 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元 以下四捨五入)=16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4-鳳補-100-20250319-1

鳳小
鳳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 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韓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據狀表示已無聲請必要, 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3-鳳小-1027-20250319-1

鳳補
鳳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1,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4-鳳補-94-20250319-1

鳳簡
鳳山簡易庭

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黃進財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3-鳳簡-695-20250319-2

鳳補
鳳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瑞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 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4-鳳補-84-20250319-1

鳳簡
鳳山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42號 原 告 張國文 被 告 蔡億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3-鳳簡-742-20250319-1

鳳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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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時瑋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6 ,403元【計算式:本金286,204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199元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3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06,40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19

FSEV-114-鳳補-99-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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