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廖桂瑩
葉家瑄
葉家妤
葉家妡
前列廖桂瑩、葉家瑄、葉家妤、葉家妡共同
代 理 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RAY CAMPUSANO GUILLERMO ANDRES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3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SLEV-113-士補-367-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