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彥婷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文錦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針筒壹支、吸食器伍組、殘渣袋壹包及皮夾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 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199-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凱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162-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雲翔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227-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啟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啟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274-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秋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饒秋梅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雙倍起司火腿三明治壹份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   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134-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世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世軒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BLF-0679」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   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229-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太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太安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38條之1第5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163-20241227-1

士原簡
士林簡易庭

妨害兵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丞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丞傑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原簡-34-20241227-1

士簡附民
士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王維新 被 告 蔣宜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12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附民-66-20241227-1

士補
士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廖桂瑩 葉家瑄 葉家妤 葉家妡 前列廖桂瑩、葉家瑄、葉家妤、葉家妡共同 代 理 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RAY CAMPUSANO GUILLERMO ANDRES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3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V-113-士補-367-202412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