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俊彥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共識,資方同意給付
勞方工資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份/九月份,於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
十五日前匯款至勞工(如附件所示新台幣7萬4,000元,薪資雙方
互有保密義務)原薪轉帳戶,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之
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7萬4,000元之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雙方合意以新台幣10萬5,221元就本案達成
和解,勞工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2.資方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
十四日前,匯款新台幣10萬5,221元至勞工薪資轉帳帳戶內...」
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0萬5,221元
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0月11日、114年1月1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3年10
月25日給付聲請人113年8、9月工資新台幣(下同)7萬4,00
0元及114年1月24日前給付聲請人113年10月至11月15日工資
及資遣費10萬5,221元。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
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13年10月11日、114年1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
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
有聲請人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
17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
就尚未清償之7萬4,000元、10萬5,221元,聲請人據以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KSDV-114-勞執-11-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