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何嘉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嘉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
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
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依消
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
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
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9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
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
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
責。
三、經查:
㈠、前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
字第133號裁定自105年6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
於更生程序進行中,因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
可決,且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逕予認可,經本
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34號裁定自105年12月29日上午10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
務,經本院於109年6月15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復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
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
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額度而聲請
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
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
之數額。
㈡、聲請人主張其已依本院於107年9月21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
成字第14號公告之債權表,按比例清償相對人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相對人已收受如附表所示「聲請人
清償數額欄」之金額等情,業據其提出匯款單據8紙為證。
復經本院以114年2月14日屏院昭民元字第114消債聲免1號函
,命各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陳報上開109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確定日即110年2月22日後繼續清償之數
額,並陳述意見,逾期未表示則視為無意見。相對人滙誠第
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受償金額,惟就是否免責表
示無意見,視為對聲請人之主張無意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逾期未陳報而視為無意見;其餘相對人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已收受聲請人如附
表所示「聲請人清償數額欄」之金額,並均稱不同意聲請人
免責。至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陳報未受
償任何金額,惟據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
(客戶收執聯)上載收款戶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存入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匯款金額為22,465元
,匯款日期為113年12月6日等情,足認聲請人確於110年2月
22日後有匯款予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4
65元,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開主張,為
本院所不採。本院復衡酌「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欄」,堪認
相對人至少均收受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償數額欄」之金額
,而該欄與如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
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欄」之金額相符,堪認已達消債條例第
141條所定之數額。
㈢、綜上,聲請人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因而受不免責裁
定確定後,已清償達上開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
之免責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聲請人免責。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2,516元 13.61% 0元 22,465元 22,465元 22,465元 0元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508元 2.15% 0元 3,549元 3,549元 3,549元 3,549元 3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6,663元 3.17% 0元 5,232元 5,232元 5,232元 5,232元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0,387元 6.86% 0元 11,323元 11,323元 11,323元 11,323元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6,801元 13.67% 0元 22,564元 22,564元 22,564元 22,564元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3,341元 21.74% 0元 35,884元 35,884元 35,884元 視為無意見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62,018元 34.46% 0元 56,880元 56,880元 56,880元 56,880元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8,319元 4.32% 0元 7,131元 7,131元 7,131元 視為無意見 總計 7,143,553元 99.98% 0元 165,028元 165,028元 165,028元
PTDV-114-消債聲免-1-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