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R000-A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BR000-A0000000B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TTDM-114-原訴-11-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