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張素蘭
謝奕涵
共同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
聲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
對伊等與債務人謝家華所有如附表所示甲、乙、丙標不動產
(下分稱標別土地、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案列112年度司執字第39040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然執行法院經鑑價後核定甲標土地、建物之拍賣最
低價額過低,損及伊等權益。又執行法院核定系爭不動產如
附表所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億1,370
萬元(抗告狀誤載為6億9,230萬元),遠高於相對人之執行
債權2億1,400萬元甚多,顯有超額查封情事,應暫緩甲標土
地、建物之拍賣。至甲標及丙標之土地、建物雖有設定第二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謝家華;擔保債權總額1億5,0
00萬元,下稱系爭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然謝家華未
提出債權證明及聲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未予調查,逕以上
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債權總額認列為系爭執行事件債權範
圍,顯違反強制執行法第34條立法目的,執行法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3年9月10日駁回伊等之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
及原法院駁回伊等之異議(下稱原裁定),應有違誤。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
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執行
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
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又最低底價僅限制投標人
之出價不得少於此數額,就願出之最高價則不受限制。拍賣
物果值高價,於應買人之競標過程中應可以合理價格賣出,
而無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益,自不容債權人或債務人任
意指摘執行法院核定之底價為不當。又按依法對於執行標的
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
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知有前項債權人
者,應通知之。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
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
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第2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
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
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
,亦同。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而執行標的物之抵押債權額若干,應以抵押債權人陳報之
數額為準,若抵押債權人不為陳報時,於一般抵押權應依登
記之抵押債權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依最高限額為準,至
其實際債權金額若干,核屬實體事項,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
,債務人如對之有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確定。又債務人之
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之請為強制執行,
決無僅由債務人指定應以何種財產充償之理。再按查封動產
,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者為限;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
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
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50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
序準用之。又按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價
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不得過度查
封,於債務人有數宗不動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加以選擇,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第9款亦有規定。是
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
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
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又查封標的物
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
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
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我國
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
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
人之利益,查封時縱有超額情形,除極端之超額外,如於分
標拍賣時就所賣得價金已超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執行標
的物不予拍賣,即未違反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執原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637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原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112年度司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
,以抗告人及謝家華對其負有2億1,350萬元本息之連帶債務
未清償,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經執行法院於112年4月
26日為查封登記後,先囑託呂學偉建築師事務所為第一次鑑
價及囑託劉國慶建築師事務所第二次鑑價後,核定如附表所
示系爭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原定113年10月17日第1次公開
拍賣程序。查上開鑑定僅屬執行法院依職權核定拍賣底價前
之徵詢程序,均為執行法院酌定拍賣底價之參考,執行法院
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且上開所定最低拍賣價額,僅限制投標人之出價不得少於
此數額,就願出之最高價額則不受限制,應買人競價過程中
可合理價格賣出,無損於債務人權益,抗告意旨以執行法院
囑託劉國慶建築師事務所第二次鑑價之甲標不動產鑑估價額
過低,執行法院據以核定定拍金額,損及抗告人權益,聲請
重新鑑價云云,已難認有據。況參以執行法院就甲標土地及
建物部分,前囑託呂學偉建築師事務所為第一次鑑價後,復
經囑託劉國慶建築師事務所為第二次鑑價,係依照土地使用
分區與建物使用情形,勘估甲標土地部分屬於一般農業區丁
種工業用地,建物為鋼骨造1層樓之一層及屋齡、綜合土地
增值稅、產權及權利關係、鄰近市場供需等各項條件,與查
證案例比較差異予以修正,決定鑑估價額合計為3億5,493萬
1,501元,有該不動產鑑估報告書可參,又甲標土地為非都
市計畫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丙標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乙
種工業用地,二者使用分區不同,使用強度不同,市場交易
價格行情自屬有別,難認第二次鑑價就甲標不動產之鑑估價
額過低,執行法院自可採為核定拍賣價格之參考,故執行法
院就甲標土地、建物核定如附表所示最低拍賣價額合計4億2
,770萬元,亦難認有損害抗告人權益可言。
㈡甲標土地、建物、丙標之○○段0000地號土地上另有設定系爭
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謝家華,擔保債權總額1億5,000
萬元,經執行法院通知謝家華後,謝家華於113年1月25日具
狀陳明系爭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為其對謝奕涵
借貸債權本息,尚有本金1億1,706萬1,504元、利息3,085萬
2,922元共1億4,791萬4,426元未獲清償,聲請參與分配,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為據,此有系爭執
行事件參與分配卷可稽,是以抗告人主張謝家華未向執行法
院提出債權證明及聲請參與分配云云,已非屬實,則執行法
院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謝家華陳報之
系爭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金額,列入系爭執行事
件之債權額,並無違誤,又謝家華實際有無其陳報之債權存
在,屬實體事項,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故抗告意旨以執行
法院未予調查,將之列入系爭執行事件債權範圍,違反強制
執行法第34條立法目的云云,洵非可採。再查,執行法院核
定系爭不動產之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7億1,370萬元,
固高於相對人本件執行債權本金2億1,350萬元、利息、違約
金、訴訟費用、執行費估算1,500萬元(見民事強制執行聲
請狀、本院卷第45-47頁),及加計謝家華陳報系爭第二順
位最高限額抵押債權本息1億4,791萬4,426元,共計約3億7,
641萬元(萬元以下四捨五入),然參以執行法院就系爭不
動產載明之使用情形為拍定後不點交,能否順利拍定、實際
拍定若干,均未可知,且係採甲標、乙標、丙標(分標)順
序拍賣,並載明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強制執行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於各標雖達底標,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等語,亦難認執行
法院有超額查封情事。抗告意旨徒以執行法院已超額查封,
聲請暫緩甲標土地、建物拍賣云云,亦非有據。
㈢綜上,執行法院就系爭不動產之查封及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
核無違誤,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聲明異
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
標別 土地/建物 所有權人 標示(桃園市○○區)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執行法院於113年9月10日所訂113年10月17日第1次公開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 劉國慶建築師事務所(鑑定日期113年5月25日)之鑑定報告價值(新臺幣) 甲標 土地 張素蘭、謝奕涵、謝家華 ○○段0000地號土地 1456.10 100000分之23072 4,500萬元 甲標 拍賣最低價額4億2,770萬元 3,851萬5,989元 共3億3,717萬6,214元 預估土地增值稅:864萬3,034元 土地 同上 ○○段0000-0地號土地 1758.78 全部 2億4,200萬元 2億163萬9,749元 土地 同上 ○○段0000-0地號土地 680.96 全部 9,660萬元 7,807萬362元 土地 同上 ○○段0000-00地號土地 117.78 全部 1,620萬元 1,350萬3,202元 土地 同上 ○○段0000-00地號土地 47.51 全部 650萬元 544萬6,912元 建物 謝奕涵、謝家華 ○○段0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 1098.52 (雨遮18.92) 全部 2,140萬元 1,775萬5,287元 乙標 土地 謝家華 ○○段000地號土地 1016.54 全部 1億7,000萬元 乙標拍賣最低價額1億8,600萬元 1億5,774萬9,244元 預估土地增值稅:10萬7,728元 建物 同上 暫編0000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1037.66 全部 1,600萬元 1,318萬3,380元 丙標 土地 謝奕涵、謝家華 ○○段0000地號土地 216.86 全部 3,940萬元 丙標拍賣最低價額1億元 2,624萬80元 共6,201萬2,520元 預估土地增值稅:344萬9,550元 土地 同上 ○○段0000地號土地 295.64 全部 5,360萬元 3,577萬2,440元 建物 同上 ○○段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 276.44 全部 450萬元 404萬7,280元 建物 同上 暫編0000建物(未辦保存登記;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 175.92 全部 250萬元 212萬8,632元
TPHV-114-抗-100-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