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安杰
被 告 泓勳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51萬513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從而,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為本金4151萬513元加計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起訴日之前1
日即114年1月15日止之利息及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1月15日
止之違約金,合計4164萬68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9萬70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7萬7376元,尚
應補繳1萬9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151萬513元 1 利息 4,151萬513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1月15日 (46/365) 2.53% 13萬2,355.99元 2 違約金 4,151萬513元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15日 (14/365) 0.253% 4,028.23元 小計 13萬6,384.22元 合計 4,164萬6,897元
TCDV-114-重訴-74-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