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00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00
關 係 人 施00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收養被收養人乙○○(女、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下列
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
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子
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
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
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
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
之1、第1076條之1、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為被收養人的姑姑,因收養人本
身未婚無子女,其父親年事已高,兄長又中風,希望未來有
繼承人可以繼承,爰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查,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被收養人為滿18歲之
未婚成年人,生父已歿,經被收養人生母同意,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成立收養契約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收
養契約及出養同意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
被收養人生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調查時,到院陳明同
意本件收養,並皆表示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核其所
述與前揭資料相符,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
真意。審酌收養人之收養動機單純,本件收養關係既無不利
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情事,被收養人亦無藉此免除法定義務
之意圖,且無其他重大情事可認違反收養目的,故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民
國114年3月4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TNDV-114-司養聲-46-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