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曾○○
相 對 人 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
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
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之
住所,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
未繳納,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NTDV-114-監宣-20-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