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駿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439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明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明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3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已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且上開案件
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7號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審理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113年度偵字第34391號
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391號卷第10
1頁、103頁、133頁至135頁)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被告未果,有本院之
開庭傳票送達證書、113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2月3日函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
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5,000元暨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
TYDM-113-訴-987-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