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英樺(即吳蕉娟)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
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
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5+1)×43×20]-1,0
00元=4,16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
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表示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於該期間內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
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5年(即108年12月)迄今之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1年12月迄今)每月薪資收
入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另
請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
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即111年12月2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1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2月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
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
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
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是否與聲
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即
每月20,000元)相同?若有不同,請釋明之,並就目前支
出項目及金額列表陳報。
十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SLDV-114-消債清-3-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