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郁萱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8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郁萱與某真實姓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
111年1月4日前之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該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某時許,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志雄」向告訴人王乙軒聲稱其為威尼
斯博奕平台之內部人員,會看相關數據再告訴告訴人何時下
注,以此說詞誘使告訴人付款儲值,告訴人不疑有他,依指
示於111年1月4日14時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如附
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再依序層轉至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即
附表所示之第5層帳戶),被告再將此筆款項領出後交付詐欺
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本質、去向
與所在。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規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江郁萱與某真實姓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1
年1月4日前之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該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某時許,以通訊
軟體LINE暱稱「林志雄」向告訴人王乙軒聲稱其為威尼斯博
奕平台之內部人員,會看相關數據再告訴告訴人何時下注,
以此說詞誘使告訴人付款儲值,告訴人不疑有他,依指示於
111年1月4日14時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如附表所
示第一層帳戶,再依序層轉至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即附表
所示之第5層帳戶),被告再將此筆款項領出後交付詐欺集團
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本質、去向與所
在,因而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乙案,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82號、第52943號、542
25號、113年度偵字第4524號、第11811號、第20887號提起
公訴,並於113年7月10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
度原金訴字第109號,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
案起訴書各1份(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第79頁至第94頁)附卷可稽。綜上可知,本案與前案之犯
罪事實相同,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仍就同一事實提
起公訴,並於113年10月14日繫屬本院,有該署113年10月14
日士檢迺會113偵18800字第1139063076號移送函文上之本院
收文戳章足憑(見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90號卷第3頁)
,已屬重複起訴,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時間及金額 轉帳至第二層帳戶、時間及金額 轉帳至第三層帳戶、時間及金額 轉帳至第四層帳戶、時間及金額 轉帳至本案帳戶(即第五層帳戶)、時間及金額 1 王乙軒 111年1月4日14時2分匯款100萬元至蘇誠一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誠一涉案部分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 111年1月4日14時5分轉帳120萬9,000元至邵寶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邵寶儀涉案部分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 111年1月4日14時8分轉帳72萬元至蕭睿穎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蕭睿穎涉案部分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 111年1月4日14時9分轉帳72萬元至陳靜茹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靜茹涉案部分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 111年1月4日14時10分轉帳42萬元至本案帳戶,此筆款項由江郁萱於同日14時10分至17分許接續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