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550號
原 告 宋佳珍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言
被 告 富宇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鈺梅
被 告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承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筠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向訴外人蘇瑋智買受新竹市○○路0
00巷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109年12月2日完成
登記。原告於110年2月遷入系爭房屋後,始查覺系爭房屋後
方公共設施之通風排廢氣管口(下稱系爭排氣口),正對系
爭房屋後面窗戶,每逢社區柴油發電機啟動時,廢氣立即吹
入系爭房屋內,造成原告呼吸困難。嗣經原告向被告富宇中
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省略被告之訴訟上稱謂)陳情,
雖給予改善,將系爭排氣口拉線改變方向,排廢氣減少,但
每逢強風吹動其廢氣,仍然滲入系爭房屋內,影響環境衛生
及原告全家人之身體健康甚鉅,爾後原告再向富宇中山世紀
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應,然富宇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回應
依起造方被告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省略被告之訴訟上
稱謂)交付公設相關設備,並無做任何改變而不出面協調,
且被告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置之不理。原告爰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20條、第23條規定及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二人應連帶
就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後之系爭排氣口排放之廢污氣,以如附
照片「A」所示方案予以改善(見本院卷第25頁)。㈡被告二
人應於3個月期限內,改善上揭地點排放廢氣造成之煙害,
若被告二人未在期限內改善,而由原告自行改善,則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75,075元。㈢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100,0
00元之精神慰撫金及身體健康受傷之損害金100,000元。㈣訴
訟費用由被告二人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富宇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本社區已經建好8年,原
告是於109年12月2日購入系爭房屋,於購入時就知悉系爭房
屋之狀況,且印象中2、3年前(約110年、111年間)的第4
屆、第5屆管委會就已經幫原告處理改善過問題,也是依據
原告所提出的改善方案、包商去處理,本件應係原告和建商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問題,告管委會並不合理。發
電機排氣每個月只有排放兩次,每次10分鐘,這也是社區需
要的。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作系爭排氣口,係依法令及建照圖
說設置,並無任何違法、違約之情。且系爭排氣口為社區公
設,早已點交予富宇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供所有區分
所有權人使用,縱使社區因定期測試發電機,於啟動時有透
過系爭排氣口排放氣體,亦與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無關,
該廢氣非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排放,盛裕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亦無從管控原告居住之社區啟動發電機及製造排放廢氣
之情形。且發電機係社區依據消防法規所設置,原則上僅於
停電或定期測試時啟動,縱使啟動時會製造若干廢氣,亦屬
社會通念上可接受之情狀,並未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
。又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雖記載原告有過度換氣頭痛腹痛混
合主訴、急性腹痛、眩暈等症狀,惟係依原告主訴所記載,
無法證明與發電機排放氣體有關。何況,富宇中山世紀社區
管理委員會為測試發電機排放氣體,一個月僅有兩次,且排
放前均會通知原告、相關住戶,如原告認有影響,自可關閉
窗戶,其他住戶亦從未表示因測試排放氣體有任何不適之情
形。是以,原告既主張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社區排放廢
氣,造成原告之身體健康受損,自應就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為何因社區排放廢氣、廢氣有無進入系爭房屋暨該廢氣已
超過法定排放標準,並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
,及造成原告身體健康受損,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
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
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定有明文。
即民法第793條立法目的乃在於調和不動產相鄰間之關係,
故一方面促使不動產所有權人行使或利用其不動產時,能適
度考量相鄰者之影響,若所有權人使用不動產,致使相鄰者
不得完全利用其相鄰土地建物者,賦予相鄰所有人,有禁止
之權。反之,若有侵入情形,但並未達相鄰者已難以利用其
不動產之程度,即侵入造成之影響情形,與所有權人使用不
動產之利益權衡後,影響可認係輕微,或依其土地之形狀地
位及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法律仍令鄰地所有人忍受,而
不得有禁止之權。此乃因考慮相鄰之間,彼此互相影響,亦
為客觀上所必然,故於兩方所有權權利衝突時,禁止之權並
非絕對,仍應為所生影響與一般社會習慣間為衡量,以平衡
保障所有權利人之權益。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基此
,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必須提出足使法院形成確信之證據
,否則,原告即應就「事實真偽不明之狀態」承擔不利益,
而毋待被告提出反證,如此方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亦
即倘不動產之所有人主張因相鄰不動產所有人發出之氣味侵
入而受有損害,並本於其所有權或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予以排除,自應就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有製造氣味之事實,及
該氣味已超過當地習慣,並超過一般當地居民所得忍受之程
度而不相當等情,負舉證責任。
㈢查原告主張當富宇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啟動發電機時,
廢氣會通過系爭排氣口,自系爭房屋後方進入屋內,造成其
身體健康受損,被告二人應為此負責乙節,為被告二人所否
認,則依前揭舉證分配原則,就富宇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
會測試發電機所排放之廢氣,有無侵入系爭房屋、及若有侵
入,侵入之程度是否非屬輕微,有無與地方習慣不相當或超
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各節,均應由原告就此對其有
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㈣查原告固提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113年5月3日診斷證明書、中
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113年5月28日診斷證明書、平衡身
心診所113年5月30日診斷證明書,欲證明其身體健康因富宇
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排放廢氣而受害。然觀之新竹國泰
綜合醫院113年5月3日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原告有過度換
氣、頭痛、腹痛混合主訴、急性腹痛、眩暈之病名(見本院
卷第57頁);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113年5月28日診斷
證明書,其上記載原告有「非特定焦慮症、疑似身體症狀障
礙症」(見本院卷第59頁);平衡身心診所113年5月30日診
斷證明書,其上記載原告有「身體化症、持續性憂鬱症、頭
暈及目眩」(見本院卷第61頁),均未就原告身體症狀所可
能導致之原因多做說明或認定,是單憑該三張診斷證明書,
已難證明原告上開症狀係可歸咎於被告二人,而與本件煙氣
之排放有相當因果關係。何況上開診斷證明書其中既記載原
告有疑似身體症狀障礙、身體化症之情形,即又難排除原告
因上開症狀而對煙氣、臭味之感受較一般人敏感,更難作為
本件廢氣縱有侵入系爭房屋,已達超過一般當地居民所得忍
受之程度之證明。換言之,尚難因原告個人對於氣味之主觀
接受度而逕對被告二人以侵權行為繩之。
㈤實則,人類生活本具群居性之特徵,都會地區人口尤其稠密
,建築物密集、住戶緊鄰而居之情況比比皆是,建築物之間
往往間隔狹小或距離甚近,難以期待有足夠之空間保持個別
房屋之絕對安寧性,無可避免均可能對於他人房屋內之氣味
、聲音、聲響有所接觸的情形,故於一定程度內相為容忍彼
此,亦為必要,即依正常方式使用,於合理範圍內,縱或造
成相鄰房屋所有人生活上之些許不便,要難認係妨害相鄰房
屋所有人之所有權,此由民法第793條但書中,關於侵入的
輕微、相當的容許規範即可知其旨。
本件富宇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為了每個月兩次的測試發
電機,每次僅有10分鐘,此節亦為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所坦認
(見本院卷第116頁),縱造成廢氣排放,可能於有強風時
會侵入系爭房屋,但本院認依其排放情形、時間,其侵入應
屬輕微,尚有其他方式可以減少廢氣進入系爭房屋,如關閉
門窗等,且原告也未就廢氣溢散之情形已經逾越一般人之忍
受程度為舉證,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20條、第2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為上開聲明,即
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不足證明本件廢氣縱有排放侵入系
爭房屋,其程度非屬輕微,而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
者,所為聲明本已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SCDV-113-竹簡-550-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