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晉瑜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2,442元【本金147,843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2,472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1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52,4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47,843元 114年1月7日 114年2月10日 15 2,127元 小計 2,127元
FSEV-114-鳳補-175-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