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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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陳春菊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存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 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8

TPDV-114-補-311-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合約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郭麗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扶風傳播製 作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8

TPDV-114-補-290-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履行贈與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程靜華 被 告 梁雅綺 梁雅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918元(含加計至起 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8

TPDV-114-補-286-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合會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陳金福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進益間返還合會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1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8

TPDV-114-補-322-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 訴訟代理人 彭冠博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首翔國際航運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66,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8

TPDV-114-補-291-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佑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黃亭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8

TPDV-114-補-362-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螓 被 告 三杰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莞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02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8

TPDV-114-補-340-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鼎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桂香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8

TPDV-114-補-366-2025020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被 告 盧月秋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92 1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7

TPDV-114-補-274-202502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于潤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7,371元(含加計 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2-07

TPDV-114-補-258-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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