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啓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啓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啓豪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茲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附表編號1、2)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
號3至8),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
查,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均係於
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揭規
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月,則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
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就有期徒
刑部分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附表編號7至8所
示之罪,各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3年5月),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均集中於112
年間)、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相似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
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
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並考量受刑人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詢問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
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等節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
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2宣告刑部分雖另同時併科罰金,然
罰金刑部分並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範圍,有檢察官聲請書可
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受刑人李啓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4.10-112.4.11 112.5.3 112.6.11 112.6.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軍偵字第229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99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99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3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3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3.3.13 113.3.13 113.5.2 113.5.2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3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3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4.24 113.4.24 113.5.29 113.5.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2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2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82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82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6.11 112.6.11 112.9.8 112.9.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99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99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5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75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52號 判決日期 113.5.2 113.5.2 113.8.30 113.8.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75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5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5.29 113.5.29 113.10.16 113.10.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82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82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5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56號
編號1至6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64號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至8曾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52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