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物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58號
原 告 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蔡淑真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767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
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地政
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
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
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
㈠返還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為準,而系爭土地之
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如附表一「財產名稱」欄、「土
地公告現值」欄所示,並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可參,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03,260元(計算
式如附表一所示)。
㈡返還附表二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部分:據原告陳報與
系爭建物同棟之5樓之1房屋於民國112年8月間實價登錄交易
價格每坪單價為119,359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系爭建物之個別樓層面積如附
表二「面積」欄所示,總面積為2,189.28平方公尺,經換算
約為662.26坪,亦有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可佐。則以此計算
系爭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應
為79,046,691元(計算式:119,359×662.26=79,046,691,元
以下四捨五入)。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㈠㈡合併計算,核定為128,
449,951元(即49,403,260+79,046,691=128,449,951),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1,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土地部分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土地公告現值 (新臺幣)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2分之1。 88,200元/㎡ 9,790,2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2分之1。 68,000元/㎡ 34,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2分之1。 68,000元/㎡ 2,108,000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92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22,000元/㎡ 20,388,720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363.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22,000元/㎡ 7,988,860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413.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22,000元/㎡ 9,093,480元 合計 49,403,260元
附表二:建物部分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坪數(小數點兩位以下四捨五入) 1 坐落基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514 6312/10000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 --------------------------- 共有部分:大港段五小段21329建號,面積838.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094。 一層面積:165.91 騎樓:43.49 陽台:17.40 共有部分:91.75 總面積:318.55 全部 96.36 3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二樓房屋) --------------------------- 共有部分:大港段五小段21329建號,面積838.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409。 一層面積:11.98 二層面積:284.88 騎樓:5.4 陽台:33.71 共有部分:118.16 總面積:454.13 全部 137.37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四樓之1房屋) --------------------------- 共有部分:大港段五小段21329建號,面積838.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481。 四層面積:133.1 陽台:33.71 共有部分:40.34 總面積:207.15 全部 62.66 5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四樓房屋) --------------------------- 共有部分:大港段五小段21329建號,面積838.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679。 四層面積:156.37 陽台:3.01 共有部分:56.94 總面積:216.32 全部 65.44 6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五樓房屋) --------------------------- 共有部分:大港段五小段21329建號,面積838.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460。 五層面積:156.37 陽台:3.01 共有部分:38.58 總面積:197.96 全部 59.88 7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七樓房屋) --------------------------- 共有部分:大港段五小段21329建號,面積838.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898。 七層面積:156.37 陽台:3.01 共有部分:75.31 總面積:234.69 全部 70.99 8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底下一層房屋) --------------------------- 共有部分:大港段五小段21329建號,面積838.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478。 一層面積:7.45 騎樓:5.83 地下層:423.26 共有部分:123.95 總面積:560.49 全部 169.55 合計 2,189.28 662.26
KSEV-113-雄補-2258-2024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