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語柔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潮補
潮州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堯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重欣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228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8

CCEV-114-潮補-345-20250318-1

潮秩
潮州簡易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潮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移送人 劉榮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 度內警偵秩字第11380018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榮華被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部分,不罰。 其餘移送部分均駁回,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劉榮華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12時5 8分至13時26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住家前之巷內 大聲喧嘩,並向周邊鄰居誣賴係關係人賴冠宇向環保局檢舉 其門口盆栽,致關係人遭鄰居誤會,被移送人上開行為已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同法第72條第1款、 第3款規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為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復按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 ,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 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 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惟行為人主觀上須有 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且該散布謠言之 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在巷道內與鄰居口述遭檢舉花 盆等語,業經關係人與被移送人提出監視器影片為證,惟自 雙方提出之影片與譯文以觀,被移送人雖有以手指斜前方之 動作,但並無一語提及關係人姓名。且被移送人與其中一名 鄰居之對話提及「環保單位就來開始拍照,說這不是他的業 務就回去」等語。縱然如關係人所指稱,被移送人向其他鄰 居主張係由關係人檢舉,該內容亦無可能使聽聞者心生畏懼 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依上開卷內現存資料, 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 合,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另按①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 鬧,不聽禁止者。③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 款、第3款所明定,乃專處罰鍰事件,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 1款、第45條及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2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之事務管轄 規定,屬由警察機關裁處。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犯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部分,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警察 機關自為處分,移送本院裁定,於法未合,應為移送駁回之 諭知,將該部分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8

CCEM-114-潮秩-13-20250318-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宋文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文瑞、宋智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提出原告起訴狀中所載附圖、及證物名稱及件數編號二部分 所示之「不動產附表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並提出繕本 兩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8

CCEV-114-潮補-339-20250318-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黃明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金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按月給付原告2,000元至清償日止。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 一日即113年3月4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8

CCEV-114-潮補-336-20250318-1

潮秩抗
潮州簡易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潮秩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賴冠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民國11 3年12月30日113年度潮秩字第2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普通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下稱抗告人)於113 年11月1日至113年11月20日晚間,在屏東縣○○鄉○○路00巷0 號即被移送人居所地,以長時間於居所地門前放置白色強光 燈照射證人即被害人劉榮華住家之方式滋擾住戶,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 (下同)3,000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設置燈光係朝下照射,劉榮華認為 造成滋擾係其心態問題,且劉榮華家的探照燈也對準我家小 門門口,每天閃個不停,也造成抗告人一家有被滋擾的感覺 等語。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應指 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 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 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易言之,倘行為人因特定事端在場所之言行已踰越一般社 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合理範圍,或其言語、行動對場所秩序 之影響已達難以維持或回復者,應認有「藉端滋擾」之情事 。 四、經查:  ㈠抗告人雖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 為,並以前詞置辯,然經本院審視現場監視器影片及截圖, 抗告人使用之燈源並無向地面照射時,光源集中在地面並向 四周發散之情形,抗告人所辯顯無足採。又抗告人自113年1 1月1日起,晚間不定期在自家門外之電錶上方放置強光燈, 不時觀察燈光朝向是否往劉榮華住家,並逐日調整強光燈之 擺放位置與燈光強度或顏色等節,亦據原審調查證據後認定 明確,足認其主觀上確有影響該社區住戶之安寧秩序之故意 ,客觀上則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方式與範 圍,而達滋擾安寧秩序之程度,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所欲處 罰禁止「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抗告人辯稱未藉端滋擾住 戶,是為驅離流浪狗云云,顯不足採。  ㈡綜上所述,抗告人確於前揭時地,有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 堪以認定。從而,本院簡易庭以抗告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3,000元,核 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 劉榮華於其住家外所設燈光是否達滋擾其他住戶程度,與抗 告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乃屬二事,附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普通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吳思怡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8

CCEM-114-潮秩抗-1-20250318-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原 告 上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明泰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於114年1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38,135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32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78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7

CCEV-114-潮補-327-20250317-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邱文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鍾明儒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請具狀陳報本件原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是否即為系爭 買賣契約受履行? ㈡、如是,本件將以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 ㈢、如否,請具狀陳報被告就系爭房屋之應繼分為若干。 ㈣、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已得系爭房屋全體共有人之同意進行移 轉登記?如否,因系爭房屋之公同共有關係尚未解消,請陳 明原告請求移轉即處分系爭房屋部分所有權之法律依據為何 。 ㈤、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7

CCEV-114-潮補-286-20250317-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文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昆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7

CCEV-114-潮補-330-20250317-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莊慧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清泰、周坤豐、周坤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㈡、請具狀陳明請求返還之土地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 號之「全部」或「24分之2」?如為「24分之2」,則並請敘 明如何特定坐落範圍或請求拆除之部分? ㈢、承上,如逾期未陳報,本院即以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全部進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㈣、請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 ,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5-03-12

CCEV-114-潮補-285-20250312-1

潮小
潮州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510號 原 告 蔡宇蕙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蔡宜倫 被 告 黃允曜即黃銘海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240元,及其中72,354元自11 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92,2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營精油等商品買賣業務,被告自108年左 右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商品並積欠貨款,嗣兩造會算後協議 轉為借款,約定本金為542,655元,以年息10%計算利息,並 分五年共60期清償,每期被告應給付原告11,530元(下稱系 爭協議)。被告依約清償14期後,自112年8月起拒絕依約分 期給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已屆清償期之8期款項共92,240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240元及自本件準備書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積欠原告買賣價金542,655元之事實,被 告係因情緒上長期依賴原告,乃向原告表示願意每月給付原 告2萬元做為生活費用、照顧原告生活,與原告間並無成立 買賣契約之合意,後被告因遭詐騙而無力繼續前開好意施惠 行為,但並無對原告給付之義務,向原告購買之商品亦有付 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於111 年7月19日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原告告知被告積 欠本金共542,655 元,可讓被告拆成60期攤還,加上利息每 期11,530元,最後一期11,516元。嗣後被告清償14期後未再 清償,截至113年5月止,已有92,240元屆清償期等情,業經 原告提出對話截圖、存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主張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之當 事人,對於清償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40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因被告積欠貨款無法償還,兩造乃協議轉為借貸 關係並約定分期償還,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  ⒈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花精等商品或服務之消費關係,業據其 提出對話截圖及估價單等件為證,被告先否認有收到商品, 後改稱有購買商品及服務,但否認未付清款項等語。本院審 酌兩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明顯知悉自原告所收 取之花精等商品係向原告購買,就商品、服務之價格內容亦 多所詢問,原告主張被告係因向其購買商品服務而積欠款項 ,並非無據。被告雖抗辯已經現場付清貨款云云,惟自附表 一所示對話內容以觀,被告編號1所示(108年3月16日)之 時起,即已經有積欠款項未付清之情形,原告亦多次要求被 告分期清償款項。被告雖抗辯原告讓被告積欠數十萬元貨款 未付不合常理云云,然被告亦自承兩造間具有心理依賴之私 交關係,自對話內容以觀,被告長期每月大量向原告訂購花 精等產品並消耗使用,所費不貲,動輒一次消費數千至數萬 元,加上其他服務之報酬,約3年間累積金額高達數十萬元 並非不可想像,縱然原告未積極勸阻被告消費或容任被告積 欠貨款,仍難以此即遽認被告已清償歷次貨款。被告於對話 紀錄中,不乏主動向原告索取估價單、並表明估價單很好對 貨等語,在原告結算告知金額時,也從未有異議之情(附表 一編號13、16、20、21),被告就其清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本院自難遽為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另主張兩造約定被告每月支付2萬元為好意施惠,並非清 償貨款云云,惟自附表一編號14、16所示對話內容,被告每 月2萬元明顯為還款性質,當月如有新消費,則另外外加支 付,縱然後續改為消費金額自2萬元內扣除,然此尚無從證 明該2萬元屬於被告之好意施惠行為。 ㈢、被告雖抗辯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為原告片面製作、金額與原告 主張不符等語,然查卷附估價單與兩造對話內容相核,日期 與金額均與對話中提及者相符,堪信原告製作之估價單具有 相當真實性,得作為兩造買賣價金之證明。自附表一編號16 所示對話內容,原告計算被告積欠金額總數為672,535元(1 71,200元+501,335元=672,535元),單僅110年2月起至111 年5月止購買「商品」之價款,金額合計已達500,560元(平 均月消費商品31,285元,計算式:500,560元÷16月=31,285 元),二者間差距雖有171,975元,但考量到被告尚有110年 2月以前之消費欠款,加上其他未計入估價單之星盤解說、 礦石療癒等消費內容(以111年4月份而言,消費課程金額即 達13,800元),上揭消費總額雖高,仍非屬不合理,原告主 張尚積欠之本金金額並非無據。且兩造於110年8月6日之對 話內容顯示,因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揚言將提告詐欺後, 被告向原告請求給予時間,原告隨即要求被告於隔日攜帶身 分證,把數字跟帳算清楚,被告則匯款1,000元等情(本院 卷第158-159頁),111年3月1日被告亦請求原告將訂購商品 貨款加上欠款結算總額(附表一編號13),於同月5日始有 匯款2萬元、尚餘欠款501,335元之對話(附表一編號14)。 況前開還款期間被告仍持續向原告購買商品及服務,亦有如 附表一對話內容可證,兩造既已於111年8月就系爭協議內容 達成合致,被告並依約履行,堪認雙方已就債權債務內容進 行確認而成立新的契約,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履行,尚無不合 。 ㈣、綜上,被告已依系爭協議履行如附表二所示還款,迄原告向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本院於113年6月14日核發支付命令時, 被告本應履行給付22期,僅履行14期,則原告依系爭協議請 求被告給付已屆清償期之8期分期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㈤、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項、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系爭債務之本金為542,655元,業如前述,則 原告於8期給付範圍內之本金應為72,354元(計算式:542,6 55元÷60×8=72,354元)。又兩造於系爭協議約定之年息10% 為借款利率之性質,並非遲延利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 債務,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本金部 分給付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依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被告積欠原告貨款未清償,兩造協議轉為向原告 之借款並分期清償,約定本金為542,655元、利息為週年利 率10%,因被告未按期給付,原告向被告請求已到期之92,24 0元,及其中本金72,354元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 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依法不合,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因原告敗訴部分就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並無影響,爰命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備註 1 108年3月16日 原告 海,我把花精的費用列清楚給你,讓你自己清楚明白喔。要跟你說明的是,前面因為合訂,所以運費我吸收~後面這兩筆是單獨幫你訂,而且不同廠商,所以運費只好加進去了。 然後,為了跟你互相做好金錢的功課,你能否協助我把你這邊的借款正確化呢?把它加在記事本上,期間若有增加或減少,相信我們都會很安心跟開心的喔~加油! (中略) 然後我想認真問你,為了讓療癒效果落實,你介意我為你做療癒時酌收一點點費用嗎? p.93-94 被告 我這邊總結是23050。 還沒加上姐姐那邊列上去的。 (中略) 療癒費用酌收可以呀。 2 不詳 原告 到底你那邊跟我借了多少? p.98-99 被告 總共3萬 原告 我希望你能提出具體的目標看如何達成還錢的議題。 譬如每個月或是每三個月存多少來扣除。 被告 我想先從1000開始還姐姐 之後慢慢增加 3 109年5月15日 原告 你評估一下,要先清償貨款還是私人借貸?我的建議是儘早按時清償,彼此也踏實。之前應該有跟你討論過至少一兩次,暑假打工這點目前還不知道會怎麼發展,到時再說~ 我屬意至少在暑假前建立起按月匯1000元的默契? p.102-103 被告 哈哈哈我也覺得按月一千 貨款先 私人款我只要人活得好好的不會跑掉哈哈哈 姐姐給我帳戶 我這幾天之內就可以匯 原告 好,匯公司戶頭,發票內容我就開顧問費,明細另計 被告 姐姐方便就好,我都可以 原告 (私人款我只要人活得好好的不會跑掉哈哈哈) 寫張一式兩份的正式借據吧?各執一份 被告 總透透3萬 內容基本上都是車費 4 109年1月24日 被告 我忘了上次記的花精是六千幾 p.104-105 原告 (中略) 你那邊目前一共是6520 5 110年4月28日 被告 (商品照) 姐姐再勞煩您估價單 p.107-108 原告 (中略) pdf檔案 被告 「讚」手勢圖示 6 110年6月4日 原告 (產品照) p.109 被告 啊啊啊啊,我要掃貨 7 110年6月5日 原告 然後目前阿育吠陀剩最後一組,這次大家很愛搶 你要先預留嗎 p.112-122 被告 要 最後一組先留給我 姐姐我晚點跟您通聯 我把要訂的花精線上跟您說 然後勞煩您幫我確認備貨 原告 (中略)有其他人的嗎? 被告 目前沒有 我先搞定自己的 其他人再追加 (中略)其他人要時間很長 原告 新系列另外兩組 其中一組沙漠也已經被預訂 被告 有留我的齁 原告 有,各留一組給你 被告 感謝 如果姐姐會在訂新的一批 再幫我預留一組給我 我這樣銜接 (中略) 【綠希農場三重奏花精系列】: 皮膚組*3 睡眠組*3 阿育吠陀組*3 家庭之流組*3 【玫瑰單方三重奏花精系列】: 喜悅組*3 勇氣與清晰組*3 【台灣單方花精系列】: 軟枝黃蟬*3支 大花咸豐草*2支 薄荷*2支 野薑花*3支 紅粉撲花*2支 美人蕉*2支 火炭母草*3支 馬藍*2支 展毛野牡丹*2支 蟛蜞菊*2支 紅楠*2支 鐵海棠*3支 黃花紫背草*3支 永恆蘭花*2支 火殃勒*2支 炮仗花*3支 虎刺莓*2支 鳳梨鼠尾草*2支 黃槿*3支 金露花*3支 雪茶花*3支 蔓性野牡丹*3支 台灣油點草*3支 夏堇*3支 紫花酢醬草*3支 新系列-科羅拉多州系列整組*2、沙漠系列整組*2 原告 我能建議一下,你台灣系列要不要乾脆三組全帶? 因為幾乎全滿了 被告 意思是2支的湊成3變成一組嗎? 直接帶齊這樣? 原告 對,總共36隻,你只差幾隻而已 我的意思是台灣系列就36隻 你等於全拿了 剩一兩隻沒意思 被告 如果姐姐方便的話,我樂意之至 我剛剛是核對我這邊目前正在使用含上次購入的數量 想說進貨後 剛好銜接 目前的喝完 然後進貨的跟上次購入的就一樣一支在用其他庫存2支 原告 我這邊可以,你大概第一年前半年的薪水都會花在這裡了哈哈哈 被告 我沒問題 原告 還有聖約翰系列 有考慮帶一組試試看嗎 被告 一樣兩組 8 不詳 原告 複方是一定會比單方好 只是說看你自己的想要 我這邊真的都可以 p.124-127 被告 那就一樣整組 但我要追加檸檬*3支 原告 複方? 被告 對 原告 好,那有些要另外訂,先跟你說 皮膚系列,然後阿育吠陀我會追加定 你還有什麼想要準備拿的 被告 喔對,上次5/15的估價單要勞煩姐姐從電腦檔修改一下,黃蝦花去掉,改增加2支虎次莓,所以價格要再調成多加一支的金額 目前要訂的都在上面 原告 就是多380的意思嗎 沒問題 我記在總金額上面 被告 項目不改嗎 原告 因為是PDF檔我改不了 (中略)蘋果的麻煩就是一但轉成PDF檔就不能在系統裡打開修改 被告 除了追加的,目前有貨的就先算在一起 9 110年6月8日 被告 姐姐 牡羊女目前有興趣想要訂花精 我給他看DM (中略) 而且我這邊之後會有同學陸續入手 姐姐也會多賺的 (中略) 姐姐我跟你順便確認一下,巴哈大瓶380、小瓶260對嗎? p.131-136 原告 當然不是 大瓶660 小瓶260 被告 好 綠希單方跟複方價錢各是多少 射手男突然問我 原告 380/420 你要記得跟他們說明容量 不要只從價格去看 被告 (中略) 如果是三重奏 是複方 原告 1260 被告 那就沒錯了 10 110年6月11日 原告 先跟你說一聲 今天的總價是16300元喔 我會把蓋上章的估價單附在裡頭的 運費就實報實銷給你 p.140 被告 「讚」手勢圖示 11 110年6月12日 原告 喔對,你的估價單我忘了加上兩隻玫瑰花精 我再重新打一張正確的給你嘿 p.144 被告 沒問題 「讚」手勢圖示 原告 我跟今天的台灣花精打在一起喔 被告 都可以 原告 所以這樣估算下來,台灣系列這一張會是41800 被告 先拿的就先打在一起 12 110年7月12日 被告 我昨晚一次罐花精(後略) p.148-150 原告 哪些? 被告 巴哈全系列,沙漠全系列,晚上服用的台灣跟玫瑰系列 加起來量還算蠻多的 原告 (前略)量力而為 被告 我現在是固定只要是本月,就會採一罐 除了到這週為止我都暫緩沒喝,平時都是38支定量睡前服用 再加上適合晚上服用的台灣花精、玫瑰花精 還有其他三重奏 目前都分得比之前清楚 因為估價單也很好對貨 13 111年3月1日 被告 姐姐,我能否先跟您確認我目前還有預定哪些系列呢?這樣我比較知道之後還要不要追訂,我得控制一下,謝謝 p.161-165 原告 科羅拉多全套、新玫瑰三重奏全套、聖約翰一套、綠希農場三重奏一套 大概除了地中海跟愛爾蘭沒有之外 其餘你都有說要訂 所以也是按照你的預定去訂貨的 被告 沙漠我印象中好像沒有?! 其他我記得 原告 (前略)不然我就先把一組沙漠留起來,架上排一組備用就好 被告 好,如果有其他人要先讓沒關係,我主要就是會跟姐姐訂的都是要繼續用加上缺少的 (中略) 新玫瑰是兩套 (綠希三重奏已經到貨了)這組是全系列嗎? 剛好我是需要的 那以上這些再勞煩姐姐幫我加上去欠款後,能否再幫我結算一次呢 我看總額就好,這樣我好知道之後的進度,謝謝 原告 目前總額大概五十左右吧我猜 被告 好 那就剛好是目前我要壓滿的 (中略) 只是我得控制一下,不然這樣會太緊 原告 嗯,自己調配 14 111年3月5日 被告 (前略) 我待會就先放空罐 沐浴露跟磨砂膏一樣就12號一起領取對嗎? 跟姐姐確認一下,沐浴露800、磨砂膏400總共1200$對嗎? 沒錯的話我晚點匯款會將本月度欠款2萬加上1200匯過去給姐姐呦?! (中略) 姐姐21200匯過去囉 您確認一下 p.168-169 原告 收到 15 111年4月14日 被告 19跟您約解盤,20做療癒好嗎? p.173-176 原告 對了,海除了上次帶科羅拉多系列之外,再上一次是什麼? 被告 是沙漠系列 我前一次有帶立鶴花 (中略) 然後~~姐姐,我可以跟您約25花精課嗎 原告 25號嗎? 好 被告 礦石療癒多少錢呢 我算一下下個月或是這個月大錢怎麼給比較好 原告 一樣3500 被告 礦石療癒3500嗎 那這個我可否先欠著呢 我下個月先給姐姐3500解盤還有花精另外一半的錢 原告 好 你總要留點生活費 月底大家都緊繃啊 16 111年6月5日 被告 匯過去囉,查收一下 p.193 原告 20000元 目前你已經還了加上這筆是171200元,現在還剩501335元 被告 水喔 有減少 17 111年6月7日前某時 被告 因為我答應的就是每個月固定 這點你也很清楚 p.194-195 原告 那就你先五十萬還完再說了 被告 這本來就是我的用意 所以我前面也說,為了減少額度,我也會額外以現金買產品,這樣可以多增加進帳 原告 沒關係 那就請你之後按月還 被告 貸款的部分因為我現在假期極少,我根本無法處理,只有月底比較長,如果情況彈性,我再去瞭解方案,能幫到你我就幫,不能就先照原本的 18 111年6月7日 原告 (所以我前面也說,為了減少額度,我也會額外以現金買產品,這樣可以多增加進帳) 那也好,大家就說清楚,要買公司產品,不是預繳就是銀貨兩訖。因此你自己這個月多訂的沐浴露還有磨砂膏跟乳液要先結清,這不包含在20000元之內,誰也不佔誰便宜。 因此包括上個月的噴霧,我覺得你該付清。而如果你說這筆要包含在本月的兩萬,好,那我們來算清楚 四月你消費了星盤解說3500、 課程6800 療癒3500 咖啡磨砂膏+乳液1200 黑曜石一組+紅碧玉一組5000 西藏水晶3800 4/30兩條礦石項鍊7200 5/9女神噴霧1200 台灣花精課程6800 如果這樣,女神噴霧是不是照你所言,你該給我? p.195-202 被告 這個月要訂的不包含沒問題 (中略) 其他的部分就一樣每月2萬扣除 原告 然後,你四月時說要預定的愛爾蘭系列兩組 一組是15660 兩組就是31320 被告 這些不是你已經算在50萬裡頭嗎? 原告 這不包含在裡頭 被告 我上次就是說如果可以就先算一起 這樣我比較好拿捏 原告 現在價格給你了 你這個月的20000元根本還不夠付 被告 所以我之前就說2萬先清最新項目啊 你不也答應了? 原告 那礦石呢? 課程跟療癒呢? 被告 我都有問過你喔,你自己也說那就是後面繳的先清最新的 原告 但這些都是你後面追加的耶 被告 (前略)那我先不再增加 我就是基本的沐浴用品會額外付現 其他我先繳清 原告 以後就是你拿多少花精 當月結清 20000就是開始清之前的 被告 (OK手勢圖示) 原告 所以這筆愛爾蘭 你還少我11320 (中略) 所以就等你下個月的11320從20000元扣完啦 被告 如果有,當然是可以 原告 好,那就下個月付清後取貨 被告 所以已經到貨了? 還是你已經訂了? 如果沒有就是這部分我先取消 我等還完款再正常跟你訂購 就是不要再積欠 原告 訂了 被告 確定齁 原告 是啊,就特別幫你訂啊 其他我沒多訂 被告 那就沒問題 一樣按月付款扣除 19 111年7月17日 原告 愛爾蘭花精來了,寄去鵝鑾鼻給你? p.203-204 被告 先佔放姐姐那好不,我這邊空間可能不夠,我找放假過去拿 (中略) 好,謝謝,我2點以前到方便嗎? 原告 可以 被告 好,晚點見 原告 那不好意思我想問一下 這個月的款項你方便先給我嗎? 20 111年7月18日 被告 那姐姐方便等我星期三嗎? p.205 原告 行 被告 好,謝謝 21 111年7月19日 原告 我剛算過了,你目前這邊欠我一共542655元 你也可以拆成60期攤還,就當成是跟我借貸,加上利息,這樣的話,一期就是還11530元 當月如果另有消費,就是現金結清 最後一期是11516 那這樣七月你就還11530元給我,八月也是11530元,其餘只要當月有消費就現金結清,大家都方便 p.206-207 22 111年8月16日 被告 姐姐不好意思打擾你,之前說總共欠你542655,用貸款的方式攤還,分成60期,含利息,每個月給你11530,這樣本金跟利息各是多少呢? p.208-209 原告 本金就是542655,利息10% (中略) 年息10%,分60期五年 被告 可以有勞姐姐幫我拆開本金跟利息各是多少嗎? 我要算一下總額 原告 (第一銀行連結) 被告 感謝 23 111年9月5日 被告 轉帳11530元截圖 p.210 24 不詳 被告 我是從這邊開始算,我核對一下 支付命令卷p.15 原告 好 (編號21所示對話截圖) 被告 那這樣正確是繳了8期,再加上這次預繳6期,共14期 原告 好的,彼此記一下,有時難免會忘記,互相提醒 附表二 編號 清償日期 金額 備註 1 111年8月5日 11,530元 2 111年9月5日 11,530元 3 111年9月20日 34,590元 含3期 4 111年12月5日 11,530元 5 112年1月5日 11,530元 6 112年2月4日 11,530元 7 112年2月17日 同上 9,180元 共6期 8 30,000元 9 112年2月18日 30,000元

2025-03-12

CCEV-113-潮小-510-2025031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