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昌(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
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
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
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
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
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
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
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
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上開案
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
㈡、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
01130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
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
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本院就檢察官聲請
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
文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監所,受刑人收受
後,具狀陳述意見略以:受刑人於111年6月10日入監服刑至
今已2年6月餘,積極參與教化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隨狀附
上結訓證明供參;另母親於113年12月底因急性腎衰竭住院
,至114年1月9日止尚在住院中,且還有7歲女兒須扶養等語
,有本院114年1月6日114中分慧刑乾114聲8字第121號函、
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及受刑人檢附之附件各乙份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77、79、81頁),已保障受刑人
程序上之權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
第25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有前揭刑
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
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
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
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受刑人上
揭陳述之意見,及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
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賴文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6日 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24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5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5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5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8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8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872號) 編號1至3依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0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51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