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婷依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江婷依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14年4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