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嘉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洪嘉文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
並經本院於112年1月1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
訴字第2632、2633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7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刑期
變更為2年2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18日以法矯署教
決字第11301914140號函核予維持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TCHM-113-聲保-691-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