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胡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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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一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一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一葦前因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400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25-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天利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天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天利前因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00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 上訴字第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 執行易服勞役20日、拘役3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30-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海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海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海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 3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39-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稚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稚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稚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61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40-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7號 受 刑 人 楊竣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竣傑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936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27-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宥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宥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33 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0年度原上訴字第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38-20250314-1

聲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詹峰庚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1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刑事確定判決 (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9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932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峰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關於原確定判決附表甲編 號1、2所示部分據以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 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 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 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 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86號 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詹峰庚(下稱再審聲請人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上訴字 第541號刑事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 定,以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具狀聲請再審 。惟其中,關於原確定判決附表甲編號1、2所示即原確定判 決認定再審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張吉順部分,依其 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略以:原確定判決就附表甲編號1、2所 示不同時間點之罪行卻重複引用相同物證,再審聲請人與張 吉順之LINE對話紀錄並非張吉順提供,內容恐遭斷章取義, 完整性與真實性容有疑義,張吉順之偵訊內容為幽靈答辯、 照圖說故事之惡意指證,多為虛偽證詞,且與事、物證不符 ,承辦員警陷害教唆,非法取得證據,且有以威脅、利誘及 不正方法取得再審聲請人之自白等情形,故聲請再審等語。 然再審聲請人並未附具足以證明此部分有「新事實」或「新 證據」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就此部分,其聲請再審之 程式顯有不備,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原確定判決附表甲: 編 號 對應之 事實 第一審主文 第二審主文 1 附表一 編號1 詹峰庚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宣告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詹峰庚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2 附表一 編號2 詹峰庚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宣告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詹峰庚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3 附表一 編號3 詹峰庚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壹月。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刑之宣告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詹峰庚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2025-03-14

TCHM-114-聲再-18-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黄柏榮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黄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柏榮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402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0日)。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29-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忠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忠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忠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461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35-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岱燊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岱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岱燊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730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14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M-114-聲保-228-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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