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孫于婷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8
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79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5樓之1房屋之所有權人(下稱上訴人房屋)。被上訴人所有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房屋(下稱被上訴人
房屋)之陽台及浴室地板、室內給水管管線漏水,及陽台與
浴室地板防水層破損、水泥層產生裂縫,滲水至上訴人房屋
陽台,上訴人房屋陽台天花板因而產生裂縫、混凝土剝落、
鋼筋裸露之損害(下稱系爭損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修繕被上訴人房屋陽台漏水,及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房屋陽台天花板修
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4,100元,及請求賠償因漏水造成居
住安寧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50,000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有諸多瑕疵,鑑定過程
即灌水試驗失真,且無前後溫度測量之對照,鑑定人當場亦
認天花板鋼筋裸露處之微紅成因即係紅色泡水測試所產生,
足證被上訴人房屋確有滲漏水致上訴人房屋受有系爭損害等
語,並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房屋之後陽台面
積約5平方公尺,依據原審卷第15頁所示施工內容進行防水
施作,並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4,
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損害並非被上訴人房屋滲漏水所造成。
系爭鑑定報告已說明上訴人後陽台天花板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不足及天花板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很高,才是上訴人房屋後陽
台天花板裂縫、混凝土斑剝、鋼筋裸露之主因。上訴人房屋
陽台天花板所謂微紅色現象,並非來自染料之鮮紅色,而是
鋼筋生鏽後,滲染到旁邊混凝土,於檢驗時,因環境光線所
致之視覺結果有關,鑑定人當場亦有表示「實際上怎樣,我
們會再討論」等語。鑑定人已仔細檢查並無發現滴、漏水或
出現紅色染料之情形,且使用熱影像儀測量混凝土溫度,上
訴人之上訴理由,顯係出自臆測,與事實不符等語,資為抗
辯。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之訴無理由,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房屋之後陽台面積約5平方公
尺,依據原審卷第15頁所示施工內容進行防水施作,並修復
至不漏水之狀態。(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4,1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1房屋之所
有權人。被上訴人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之1房屋之所有權人。兩造房屋之格局相同。
(二)上訴人房屋之陽台天花板有油漆、混凝土剝落、鋼筋裸露
之現象。
(三)如上訴人請求有理由,上訴人房屋之修繕費用為44,100元
。
(四)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從事鋼琴老師、業餘書法家,每月收
入約5萬元,名下有不動產;被上訴人為博士畢業,在大
學任教,每月收入約1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兩造之財產
所得,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
五、本件爭點:上訴人房屋陽台產生油漆、混凝土剝落、鋼筋裸
露之現象是否係被上訴人房屋漏水或滲水所致?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及修繕費用、慰撫金,有無理由
?若有理由,金額為多少?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房屋滲、漏水導致上訴人房屋發生系爭損害,為被上訴
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自應由上訴人就此負舉證之責。
(二)就上訴人房屋發生系爭損害之原因,經原審送高雄市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略以:被上訴人房屋之後陽台地
板、浴室地板、排水管、給水管、熱水管均無明顯漏水現
象。上訴人房屋發生系爭損害之原因為後陽台天花板混凝
土保護層厚度不足,及天花板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很高,達
0.4264kg/m3,為法規容許量0.15kg/m3的2.8倍等語(見
系爭鑑定報告第8至12頁),足見上訴人房屋發生系爭損
害,係因上訴人房屋後陽台天花板本身之有鋼筋混凝土保
護層厚度不足,及含氯量過高所致,難認係被上訴人房屋
漏水所致。
(三)上訴人雖主張系爭鑑定報告有諸多瑕疵不可採,並提出現
場鑑定影像光碟、鑑定影片逐字稿為證,然查:
⑴上訴人主張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六現場照片編號19、20記載
「5F之1陽台天花板裂縫裂縫處水痕」,顯見鑑定時已有
水性由上而下之滲水水痕及裂縫,此即自6F之1地板滲水
所致等語,惟系爭鑑定報告並沒有判斷此二處水痕係因6F
之1地板滲水所造成,經判斷因先發生裂縫,後又因臺灣
氣候潮濕且每年3、4月間有結露(反潮)現象,水珠會凝
聚於牆壁、天花板。此時水分就會滲入該二處裂縫,所以
造成該二處漆面之水痕等語,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13
年3月26日高市土技字第11301396號函文附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41頁),足見無法僅以現場照片編號19、20所載
即認定上訴人房屋有滲漏水。
⑵上訴人復主張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六現場照片編號39、40記
載「5F之1陽台頂版以手觸摸感有感覺濕度」、編號67、6
8記載「經過6F之1陽台、浴室、浴缸以紅色泡水測試,後
發現5F之1陽台天花板有微紅色現象」,顯見被上訴人房
屋滲水造成上訴人房屋陽台天花板鋼筋鏽蝕等語,惟5F之
1陽台頂版以手觸摸感有感覺濕度,這是感覺當陽台頂版
溫度低於週邊環境溫度時,以手觸摸的人類感覺,有濕度
及溫度低的觸覺是一樣的。系爭鑑定報告從沒有判斷是因
6F之1陽台、浴室、浴缸以紅色泡水測試而產生的,所以5
F之1陽台天花板有微紅現象,判斷是鋼筋生鏽後,滲染到
旁邊混凝土後陽光折射後視覺效果等語,有高雄市土木技
師公會113年3月26日高市土技字第11301396號函文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141至142頁),足見無法僅以現場照片編
號39、40、67、68所載即認定上訴人房屋有滲漏水。
⑶上訴人又主張鑑定人於灌水隔天才做溫度測量,業已失真
,又未於灌水試驗前後做溫度測量對照,無從比對灌水試
驗前後之差別,其所為兩處不同位置溫差約0.4℃之鑑定結
果,前提事實不明,且陽光照射至牆面只會往下反射,不
會反射至天花板,溫度高側之剝落處,應係6F之1樓板含
水造成之溫差所致等語,惟於6F之1陽台地板灌水後,有
無滲水於隔日才能明顯呈現。有滲水處其溫度會低於周邊
無滲水處的溫度,所以於隔日才做溫度量測,就能查由該
時候的各處溫度有無明顯差別而判斷有無滲水現象,故灌
水當日做溫度測量是沒有意義的。另若6F之1樓板有含水
,則剝落處的溫度是會較低而不是較高,且熱像儀照片所
呈現顏色偏藍等語,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13年3月26日
高市土技字第11301396號函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2
頁),參照編號41至44熱像儀照片(見系爭鑑定報告第6-
28、6-29頁),可見同為量測粉刷表面溫差約0.4℃,量測
粉刷表面及混凝土剝落處,溫差亦為0.4℃,可視粉刷表面
與混凝土剝落處同在溫差範圍,足認並無滲水處而與周邊
有明顯溫差,自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房屋有滲漏水之情形,
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⑷上訴人再主張5F之1之水痕及裂縫集中於陽台天花板,鋼筋
鏽蝕處均在6F之1浴室側下方,滲水亦是鏽蝕原因之一,
非可全然歸責於混凝土保護層不足及氯離子侵蝕之因素,
系爭鑑定報告5F陽台天花板無白華現象及滴水即做成漏水
結論,然就裂縫處水痕及微紅色現象滲水並致鋼筋鏽蝕之
可能性,何以完全排除,顯有未盡鑑定之情事,且與鑑定
結果有矛盾等語,惟系爭鑑定報告並沒有鑑定全棟大樓都
是氯離子含量過大,剝落處集中於5F之1陽台天花板之一
部分,是因為該處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大及保護層厚度不
足,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13年3月26日高市土技字第11
301396號函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2頁),是自不能
以水泥層剝落集中於一部分,即認定被上訴人房屋有滲水
,至於裂縫處水痕及微紅色現象之原因,業如前述,亦均
無法認定被上訴人房屋有滲漏水之情形,故上訴人此部分
主張,亦非可採。
⑸原告又主張證人陳元凱可證明被上訴人之房屋有滲漏水等
語,惟按證人固為一種證據方法,但必須在場確實見聞待
證事實,且其證述又非虛妄者,始得予以採信,若僅就待
證事實推測其可能性,即屬臆測之詞,核與在場見聞事實
之陳述尚屬有間,若無其他相當證據證明與事實相符,法
院不得遽予採取此項證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4
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陳元凱固有證述:被上訴人的磁
磚縫已經被洗刷次數很多次,磁磚縫已經見底,這樣很容
易滲水下去。我認為應該是被上訴人的磁磚漏水下去。照
片所示鋼筋鏽蝕狀況,我覺得是滲水機率比較高,照片侷
限在一邊而非全部,如果混凝土氯離子過高會全面性,但
從照片所示幾乎在洩水區這邊,而後面那段完全沒有等語
(見本院卷第119至120頁),惟證人陳元凱亦證述:沒有
用紅藥水檢測漏水,也沒有檢測被上訴人家中混凝土氯離
子有無過高。我個人認為如果樓上沒有水下來,下面的混
凝土及鋼筋不會爆開,所以覺得樓上防水層有水流下來。
我有說可能是樓上,但我說有可能,沒有說一定會漏水。
上訴人陽台漏水還有一個可能是混凝土的氯離子含量過高
,即鹽分太高,但是我沒有看過。我認為這十幾年來我累
積經驗,我不能說我做樓下的工作收他的錢就幫樓下說話
,我也沒有一口咬定是被上訴人漏水,我也請上訴人去鑑
定,我講的話就是大家參考用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18至1
22頁),足見證人陳元凱並未以紅藥水檢測漏水或以儀器
測量氯離子含量,僅係以其經驗推論臆測被上訴人房屋有
漏水可能,且系爭鑑定報告書已進行浸水滲水試驗及混凝
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可見鋼筋腐蝕原因中最嚴重為氯離子
之侵蝕,被上訴人房屋並未明顯滲漏水現象,故並無其他
證據證明證人陳元凱證述可採,自難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證
據。
⑹上訴人另主張依現場鑑定錄影畫面可證被上訴人房屋有漏
水之事實,並提出鑑定影片逐字稿為證,惟查,影片6「
梁技師:…我感覺它就是有溫差,第二個用儀器來測試是
不是有溫差,那我們都有截圖,到時候會呈給法官看。」
;影片7「梁技師:我手去觸摸,有濕度比較大的,有就
有,就是乾乾的,這是觸感」;影片8「梁技師:你進去
裡面看比較明顯。潘技師:剛剛手機的亮度有點XX。梁技
師:這個最明顯。…潘技師:這樣,那個手機的光看起來
比較明顯。」;影片9「梁技師:就是離開鋼筋的地方以
外。潘技師:周邊周邊。梁技師:也是有阿。潘技師:周
邊有那個微量紅紅的。…潘技師:這個區塊啦,這個區塊
看起來紅紅的一點點啦。潘技師:就這裡的水泥阿,像這
個這樣沒有齁,這個掉下來了,這個沒有了,鋼筋的旁邊
比較明顯,微量紅色的。潘技師:可能試水是慢慢滲透的
。潘技師:滲透速度比較慢,實際上怎樣我們會再討論啦
。」,業經本院勘驗,有勘驗筆錄及鑑定影片逐字稿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94至200、206至207頁),則鑑定人雖
有於現場表示有溫差,有看到微量紅色等情,惟鑑定人亦
表示溫差係個人觸感,自應以儀器量量結果為準,自難僅
憑鑑定人於現場所述之個人感覺,即認鑑定結果有所矛盾
。就天花板呈現微量紅色部分,鑑定人亦有現場表示會再
討論等語,亦即上訴人房屋是否有滲漏水,自仍應參酌其
他蒐集之事證綜合判斷,而系爭鑑定報告進行浸水試驗,
已就水位高度測量,及浸水蒸發量估算在合理範圍,另依
照片編號65、66所示5F之1天花板無水滴、漏水現象,則
若被上訴人房屋有滲漏水,上訴人天花板混凝土顏色會變
深即含水狀態的深色,但現場混凝土顏色並未呈現含水狀
態的深色,再依熱影像儀觀測結果,並無明顯有滲漏水現
象,業如前述,故上訴人以鑑定人於鑑定現場之陳述及鑑
定影片畫面據以主張被上訴人房屋有滲漏水現象,自非可
採。
(四)上訴人既未能證明上訴人房屋發生系爭損害之原因係被上
訴人房屋漏水或滲水所致,則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及修繕費用44,100元、慰撫金50,000元,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房屋之後陽台面積約5平方公
尺,依據原審卷第15頁所示施工內容進行防水施作,並修復
至不漏水之狀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4,1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詳予論
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CTDV-112-簡上-141-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