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 代理人 陳威任
被 告 賴錦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89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