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原成
林于楊
林妤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怡雯、蘇芊羽、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56,
000元【計算式:1,600,000+179,000+177,000=1,956,000】,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PCDV-111-訴-2037-20241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