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偉國
相 對 人 黃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
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
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
,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
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77萬1,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係於114年3月6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等件可參,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KLDV-114-勞專調-5-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