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選偵字第63號、113年度選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1行關於「
退投注金額1.5%至5%」之記載應更正為「退投注金額1.5%至
1.6%」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信設
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查被告自民國111年10月、11月間
某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止,在同一地點,代賭客下注賭博
網站,多次收單下注獲利,是被告與賭客簽賭、供給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
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
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
,應僅成立一罪。
㈢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危害社會秩
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並考量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及金
額,暨其自述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見選偵63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支及電腦
主機1台,固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上開物品
為一般人日常使用之物品,又無證據證明專供本件犯罪之用
,為符比例原則,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檢察官固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本件
犯罪所得數額,本院為兼顧訴訟經濟,考量本件投注之人數
、次數已難回溯估算,如仍強求計算其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
,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選偵字第63號
113年度選偵字第15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7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
1年10月、11月間某日起至同112年11月19日止,在其位於新
竹市○區○○里0鄰○○街00號7樓之1住處,透過個人電腦及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
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虛擬公共場所「九洲娛樂城(即LEO
)」、「老虎」(網址https://tiger9999.net/)
、「協和」(網址https://jjj66.net/)、「泰八」(網址
https://wwwl.tg888.ws)等賭博網站取得帳號、密碼後,
再向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客表示可向其簽賭臺灣彩券今彩
539及臺灣職業棒球賽等項目,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客即
透過通訊軟體WHATS APP向甲○○簽賭如下:㈠不特定賭客以通
訊軟體WHATS APP下單方式簽賭今彩539,其賭博方式以每日
臺灣彩券今彩539所開出之5個中獎號碼為核對號碼,下注方
式為: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100元,賭客任選1至39中2
個號碼,若與上開5個核對號碼中之任2個號碼相符(俗稱二
星)即中獎,可得5,700元彩金;賭客任選1至39中3個號碼
,若與上開5個核對號碼中之任3個號碼相符(俗稱三星
)者即中獎,可得5萬3,000元至5萬7,000元彩金;賭客任選
1至39中4個號碼,若與上開5個核對號碼中之任4個號碼相符
(俗稱四星)者即中獎,可得75萬元彩金;若未猜中,則簽
賭金歸甲○○取得;㈡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客透過通訊軟體W
HATS APP下注簽賭臺灣職業棒球賽等項目,甲○○再向上開「
九洲娛樂城(即LEO)」、老虎、協和、泰八等賭博網站簽賭
,賠率依上開「九洲娛樂城(即LEO)」、「老虎」、「協和
」、「泰八」等賭博網站設定之1:0.92至1:0.97間
,即每投注1萬元賠1萬9,200元至1萬9,700元(含本金)間
,各該賭博網站並退投注金額1.5%至5%予甲○○,若洪正德及
其他不特定賭客押中,甲○○即賠付上述賠率之賭金予洪正德
及其他不特定賭客;若未押中,則下注簽賭金額歸由上開賭
博網站經營者取得,甲○○並不定期向洪正德及其他不特定賭
客以現金或匯款結算盈虧,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嗣於112年12月13日7時20分許起至同日7時45分許止,為
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
,在甲○○位於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7樓之1住處,當場
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均含晶片卡1張)及電腦主機1台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新竹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深入追查後自動檢舉簽分及新竹市警察局
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洪正德、陳慶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856號搜索票、新竹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㈣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均
含晶片卡1張)及電腦主機1台。
㈤借據、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通訊軟
體WHATS APP訊息翻拍照片103張等。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按利用臺灣彩券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係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
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
藉此牟利;利用職業運動比賽結果,亦係聚集不特定之人簽
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
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1次就結
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或多次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
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重覆之簽賭
、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
㈡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信設備
、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及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
所與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甲○○所犯上開數
罪名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關係,請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
。扣案之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各1支(均含晶片卡1張)及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甲○○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甲○○犯罪所得,請依法
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意旨另認被告甲○○與另案被告洪正德(所涉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
賭博財物及同條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
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等罪嫌部分,另行提起公
訴)共同基於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意圖
營利,以電子通訊提供以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2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賴
清德、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侯友宜之選舉結果作為
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推由另案
被告洪正德於本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散布選舉賭盤之投
注訊息及提供賴清德、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之賠率為下注標的
,藉此公開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以其112年12月3日本屆總
統選舉參選人賴清德、侯友宜賠率為例,賴清德讓侯友宜14
0萬票,賠率均為1:1.95【即每下注賴清德、侯友宜新臺幣
(下同)1萬元,均可贏回1萬9,500元】,並於同日與另案
被告陳慶泉(所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
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部分,另行提起
公訴)以LINE通訊軟體訊息內容為:「總統選舉開盤了嗎、
總統選舉開什麼盤、幫我下、現在不是可以下、晚上下班匯
給你…」、「綠豆湯2碗、藍芽耳機1個、000000000、我錢給
別人了,你晚上要匯給我」等語,另案被告陳慶泉分別下注
2萬元簽賭賴清德贏及簽賭侯友宜贏1萬元,並各於同日2時3
8分許,翌(4)日1時55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1萬元至另
案被告洪正德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為賭金,被告甲○○即藉此經營選舉賭
盤,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並造成本屆總統候選人之損害
。因認被告甲○○共同涉有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
日生效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電子通
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及同條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
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罪嫌
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訊據
被告甲○○固坦承於112年12月2日與另案被告洪正德以通訊軟
體微信傳送內容:「你看到沒」、「180萬嗎」、「對、今
天、明天不一定、140萬、今天、綠色和平組、上盤、藍金
齡下盤」等語之訊息,意指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總
統候選人賴清德讓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
侯友宜140萬票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
洪正德問我選舉賭盤的事,當時我先回他約讓180萬票,後
來我晚上看新聞民調覺得或許不會差這麼多,就改跟洪正德
說差140萬,「綠色和平組」是代表綠營,「上盤」是讓的
,「藍金齡」是代表藍營,「下盤」是被讓的,「綠色和平
組」及「藍金齡」都是我自己取的代號,我會取代號是因為
知道現在有在抓選舉賭盤,為了避免觸法才用代號,我只是
提供訊息給洪正德參考而已』、「洪正德沒有向我下注簽賭
總統副總統賭盤,他只是詢問我讓分訊息」等語。經查,被
告甲○○固向另案被告洪正德提供前開本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
選人賭盤訊息,惟另案被告洪正德並未向被告甲○○下注簽賭
或將另案被告陳慶泉簽注之賭金轉由被告甲○○承接之事實,
業據被告甲○○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正德、陳慶
泉之供述、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通訊軟體WHATS APP訊
息翻拍照片103張及通訊軟體微信訊息通訊軟體LINE訊息翻
拍照片影本1張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甲○○所辯非虛。故縱認
另案被告洪正德開予另案被告陳慶泉之賭盤讓票及賠率訊息
係被告甲○○所提供,仍難遽認被告甲○○與另案被告洪正德有
此部分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擔負共犯之責
,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
○○確有此部分犯行,參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固應認
其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述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
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
SCDM-113-竹簡-198-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