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劉世文
被 告 吳德忠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本件竊盜行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
5萬7,000餘元之損害,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5萬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
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HLDM-114-附民-32-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