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代 理 人 楊佩熒
相 對 人 周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
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在雲林縣麥寮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
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62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13年7月15日 22,081元 21,964元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0963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ULDV-113-司票-626-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