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鍾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盧辛罕
盧世中
盧世武
盧世傳
盧世雄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盧素枝
盧世宗
薛盧素錦
林【】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4,8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
二、陳報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
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並就抵押
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陳報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如果
附表所示之土地共有人有死亡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應一併陳報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並具狀追加聲明。
四、若有資料於補正過程中經相關政府機關告知無法提供或查詢
未果,亦一併陳報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
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26.69 1,300元 1/24 61,029元 2 澎湖縣湖西鄉湖西南段 26地號土地 810.11 1,300元 1/16 65,821元 3 1623地號土地 263.72 5,800元 1/6 254,929元 4 2180地號土地 14.69 1,300元 1/3 6,366元 5 3011地號土地 1,435.91 1,300元 1/16 116,668元 合計 504,8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