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陳龍慶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陳建嶂即陳福春
陳偉華
陳志文
相 對 人 蕭清珠
陳崇華
陳琪蕓
陳萬洲
陳冠瑋
許文章
陳線
陳綱鴻
黃陳梅貴
陳素蓮
陳梅鳳
吳金財
吳美燕
吳蕙君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信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各當事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龍慶、陳建嶂即陳福春之訴訟費用
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
9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
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
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
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
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
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
、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
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
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
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
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虎簡字第
226號民事簡易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
分割前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其中被告陳線、陳綱鴻、黃
陳梅貴、吳金財、吳信勇、吳美燕、吳蕙君、陳梅鳳、陳素
蓮、陳志文應就其等72分之17連帶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1
3年5月29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嗣
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即相對人陳龍慶陳龍慶各項收據後,
並發函通知相對人等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嗣相對人即聲請
人陳建嶂即陳福春、陳偉華、陳志文具狀向本院提出相關收
據影本,請求本院一併予以計算,本院爰僅先就已提出相關
收據影本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
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陳龍慶主張先行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
元、地政規費60元、戶政規費495元(含本件聲請所支出之
戶籍謄本費用210元)、測量費(含圖費)51,100元、估價
費43,000元,並提出相關單據為憑,經核均屬進行本件訴訟
之必要費用,均應予列計。另陳建嶂即陳福春、陳偉華、陳
志文分別支出估價費43,000元、地政規費13,700元、地政規
費14,200元,亦有所出示相關單據為據,是本件訴訟費用共
計170,625元(計算式:5,070元+60元+495元+51,100元+43,
000元+43,000元+13,700元+14,200元=170,625元),復依上
開確定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當事人
等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詳如附表二應負擔之金額欄所示
。經相互抵銷後,當事人各應給付陳龍慶、陳建嶂即陳福春
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核計後,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
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陳水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 繼承人 陳水生 陳綱鴻、黃陳梅貴、吳金財、吳信勇、吳美燕、吳蕙君、陳梅鳳、陳素蓮、陳線、陳志文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共有人 分割前 應有部分 應負擔 之金額 已支出 之金額 應給付聲請人陳建嶂即陳福春之金額 應給付聲請人陳龍慶之金額 1 陳水生之 繼承人( 如附表一 ) 公同共有 17/72分 40,286元 14,200元 2,996元 (連帶給 付) 23,090元 (連帶給 付) 2 陳建嶂 即陳福春 40/216 31,597元 43,000元 0元 0元 3 蕭清珠 40/216 31,597元 0元 3,629元 27,968元 4 陳偉華 70/864 13,824元 13,700元 14元 110元 5 陳崇華 35/864 6,912元 0元 794元 6,118元 6 陳琪蕓 35/864 6,912元 0元 794元 6,118元 7 陳萬洲 5/72分 11,849元 0元 1,361元 10,488元 8 陳冠瑋 5/72分 11,849元 0元 1,361元 10,488元 9 陳龍慶 5/72分 11,849元 99,725元 0元 0元 10 許文章 20/864 3,950元 0元 454元 3,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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