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8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被 告 陳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7,5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7,24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TPDV-113-補-2938-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