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慶鴻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日113
年度簡字第381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2678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慶鴻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提起
上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
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TNDM-113-簡上-396-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