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磊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孔思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相 對 人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許洪洲(聯隊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
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
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
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準此,原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然而
,如原處分或決定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或決定之執
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
以處理,則難以救濟,例外以行政法院裁定於本案訴訟終結
前停止執行。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者,係指其損害不能
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
難之程度,且其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額賠償者而言,至當事人
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尚非屬該條所指難於回復之損害。
而所謂「急迫情形」,則指情況緊急,須即時由行政法院予
以處理,否則難以救濟的情形,包括行政處分執行中或即將
執行。
二、本案始末:
聲請人參與相對人辦理「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鳳陽樓整修
工程(114-6351138439600220)」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空五聯後字第11300932401
號函(下稱113年12月12日函,下稱原處分)略以:「主旨
:檢送本聯隊鳳陽樓整修工程(114-6351138439600220)變更
開標結果事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辦理。二、依投標須知第23點第1項第5款規定
,因本案預算為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應
檢附「工程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總表、詳細價
目表、資源統計表、單價分析表紙本,......。三、經本聯
隊重新審查各家廠商投標資料,情況如後:㈠鴻揚營造有限
公司:PCCES相關紙本資料均未檢附。㈡品右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檢附PCCES單價分析表為空白。㈢磊恩營造有限公司:PC
CES單價分析表未檢附。㈣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檢附PCCE
S單價分析表為空白,且相關報價總額金額與投標須知附錄6
-1報價不符。四、本案因投標廠商均未依投標須知第23點檢
附相關資料,故改判四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另因無合格廠
商,故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全變更為廢標」等語通知聲請人
,聲請人遂聲請本件原處分停止執行。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開標決標紀錄」所示,本標案開標
日期為:113年12月10日1430時(開標地點:聯隊開標室)
,就系爭採購案(核准文號:113年11月14日114-635113843
9600220終案招說明表刊登於113年11月29日政府採購公報)
,依照該紀錄記載「續辦決標」,並經各方簽名在案。
㈡相對人於113年12月12日函稱廠商投標資料均未依投標須知第
23點檢附相關資料,故改判四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之原因,
事涉「開廢標事宜」之相關規定,然互核本案之「投標須知
」一、所示:「23、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項目:(一)工程:
■資格文件。(請參照本須知第42點)■投標廠商聲明書。(
如附錄5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成員均
須提供)」等之外,關於本案爭議之項目,該招標文件均明
示:」「■投標廠商報價單。(如附錄6-1投標廠商報價單)
■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適用「工程電腦估
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採購個案:■檢附總表、詳細價
目表、資源統計表、單價分析表紙本(得標廠商於決標後5日
內提送決標單價電子檔予招標機關)。」等語,均標示甚詳
在案,亦即「單價分析表紙本」部分,應於「得標廠商於決
標後5日內」,再行提送「決標單價電子檔」予招標機關,
應無疑義。
㈢各家廠商依「投標須知第23點」應檢附相關資料,本案既經
明示該「工程電腦估價系統」之「單價分析表紙本」應係於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5日內提送決標單價電子檔予招標機關
」之規定,故各家投標廠商,均依上開規定於經判定為「得
標廠商」之後,始於5日內才提供該「工程電腦估價系統」
(PCCES)之「決標單價電子檔」予相對人。故上開投標廠商
均本於「投標須知23點」處理,故才依其判斷,為「未提供
」或為「空白」之處置。由此客觀事證,適可推知:各家廠
商均係依規定而「未檢附PCCES相關紙本資料」或「PCCES單
價分析表為空白」,各該廠商無非係「待決標」之後,確認
確實為「得標廠商」,始有於「決標後之五日」內,再依據
決標資格,詳細提供資料撰寫「PCCES單價分析表」,並提
供該文件之電子檔之必要。反觀相對人之決定,殊有違反「
投標須知23點」之謬誤甚明。遑論相對人僅於開標紀錄內註
記「保留決標」,並未判定聲請人廠商為「得標廠商」,嗣
後更出爾反爾,竟自行率爾認定4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
:再以「另因無合格廠商,故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全變更為
廢標」等語為處置,實屬有違誠信,實令感詫異莫名,亦無
所適從。
㈣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⒈聲請人因相對人逕行通知「改判四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另
因無合格廠商,故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全變更為廢標」等語
,並未依據正常程序決標,並繼續由聲請人依規定儘速提供
「PCCES單價分析表」而簽約,勢將影響整體投標計畫,聲
請人實屬無奈,亦顯非當時所得預料。
⒉若本件相對人原處分未為停止執行,相對人即有可能於聲請
人救濟期間內再行「開標」,若新開標之得標人得標後,恐
導致聲請人原「保留決標」資格喪失,並致生「雙胞」疑義
,難謂本件並無急迫性。
⒊且查,本案已經開標,並均使各家廠商知悉彼此之投標標價
,皆已揭露實際投標價額,如再辦理投標,實已難維持實質
之公平,恐致使聲請人本應保留得標進而可取得得標之利益
受有損害,且該損害顯非微不足道。
⒋相對人恣意「變更開標結果」,實屬草率,並明顯違反投標
須知之規定,對於聲請人有顯失公平之虞,而該變更開標結
果,使聲請人為第一順位之合法投標資格,竟因廢標而失去
應有權益之保障,對於聲請人顯屬過苛,且縱使聲請人進行
救濟,仍有可能因相對人重新開標而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
自應有聲請停止執行處分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相對人就系
爭採購案之「變更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變更為「廢標
」決定,於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應停止執行。
四、本院查:
㈠經核聲請人主張原處分違法等情,猶待受訴法院審酌相關證
據綜合判斷,原處分並非合法性顯有疑義。
㈡相對人以原處分即113年12月12日函,將開標結果由保留決標
全變更為廢標,對聲請人而言,聲請人有可能因此而受損害
者,亦僅係喪失承作系爭採購案而已,核屬財產上損害,在
一般社會通念上,尚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並無執行可認達到
回復困難之程度可言。
㈢況聲請人雖陳稱本件相對人之原處分若未停止執行,有可能
再行開標云云,但依照卷內事證,聲請人並未具體陳明再行
開標等具急迫性之證據,已有可疑;況依照聲請人所述,以
及相對人開標紀錄所示(聲證2),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方式為
公開招標,決標方式則係以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方
式(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
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但本件是否將如聲請人所稱相對人
即有可能於聲請人救濟期間內再行「開標」,若新開標之得
標人得標後,恐導致聲請人原「保留決標」資格喪失,並致
生「雙胞」疑義等情,仍須待相對人依系爭採購案需求而定
;系爭採購案縱使再次公開招標,聲請人仍可再次投標參與
競標,自有取得資格標之可能,從而,本件並無執行將發生
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須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之
情形。
五、綜上,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
定要件未合,不應准許。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TPBA-113-停-102-20241230-1